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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未尽警示义务致游客死亡 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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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22: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游公司未尽警示义务致游客死亡 担责赔偿

  原告江某某因参加旅游活动的刺激项目死亡。事故发生后,江某某家属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江某某亲属与被告旅游公司、保险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3年11月7日,患有高血压疾病的江某某参加婺源县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快乐横店两日游”旅行团。江某某当天中午随团乘车抵达横店,下午参观横店影城,晚饭后游玩“梦幻谷”,且参加了“暴雨山洪”“梦幻太极”等部分刺激项目。游玩后江某某就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回宾馆不久便晕迷不醒,先后送横店医院、东阳医院、江湾医院治疗无效,于2013年11月9日死亡。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公司为每位旅游者向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人民币40万的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亲属找旅游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2814元的50%,即人民币241407元。

  法院认为,依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须注意的安全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江某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疾病,不适合参加刺激性项目,而被告旅游公司在签合同时未对江某某身体情况进行询问,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提醒、警示义务,其行为与江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江某某系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疾病,却仍然参加了“暴雨山洪”“梦幻太极”等刺激项目,导致自身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江某某与被告旅游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和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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