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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出租房顶玩耍坠亡 房东租户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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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6: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龄童出租房顶玩耍坠亡 房东租户共同担责

  两个六岁的小男孩在出租房楼顶上玩耍,不料其中一男孩不慎从楼顶掉入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房东和承租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东钟某和承租人刘某共赔偿死者父母十二万余元。

  被告钟某因为生活所需多年前便在万安县涧田圩镇购买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四年前钟某将房屋的二楼出租给被告刘某居住,该房有两间店面,店面也出租个他人开店,通往被告刘某租住的二楼需要经过一扇没有安装门扇的木门。二楼楼顶临近街道左侧安装了0.9米高的护栏,右侧砌了高度为9公分的砖块。

  2013年10月1日下午,死者钟小(2007年11月6日出生)与被告刘某之子刘小(2007年12月4日出生)一起到被告刘某租住房屋的二楼楼顶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顶右侧掉到路面上受伤,钟小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小未满10周岁,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钟小的父母具有照顾、管教和保护的法定监护职责。死者钟小进入具有安全隐患的楼顶平台上玩耍而坠亡,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钟小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钟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活动,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房屋二楼的承租使用人,明知出入二楼及顶的小门常年不关,在知道小孩平时会去楼顶平台玩耍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钟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在本次事故中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其只是按照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对死者父母的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钟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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