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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教师摔手机摔出什么样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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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07: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晚,武汉为明高中德育处的两名老师在高二某班搜出3部手机,当场摔碎。小雅的iPhone6第一次没摔坏,老师又捡起来摔了几次,直到它散成三块。对这样的行为,学生们感到难以理解。“手机是我们的私有财产,老师凭什么摔它们?”(5月27日《楚天都市报》)

  如果说世界上有什么地方可以损坏他人财物不用赔偿的,那一定是我国的校园了,数千元的手机说摔就给摔了,还不解气,多摔几次,真够嚣张跋扈的。

  校园中,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等财物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且理直气壮。归结原因大抵有二:一者是,老师学生地位的不平等,老师自认为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总是将学生当作自身的依附品,学生的人身权就不是权利,学生的财产也不是财产,自己可以随时予以剥夺;二者是,家长的隐忍,觉得老师的管教都是对学生好,严师出高徒,在这种心理下,老师只要行为不太过分,家长大多都不去计较。于是乎,时代都变迁了多少年了,老师们昔日摔随身听,今日摔手机,行为总是那么一以贯之。

  但行为的泛滥并不代表摔学生手机拥有合法的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由此来说,教师摔了三个手机,总额超过五千元,其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且涉嫌触犯刑罚。如此违法在校园中却那么普遍,法治进校园可谓久远得很。

  更重要的是,老师的违法不仅难以养成学生的尊法守法,带来的更是以暴制暴与模仿犯罪。2013临川二中一学生因老师没收其手机而不满,遂起杀念将老师残忍割喉致死;2014,湖北来凤一高中发生一起学生提刀追砍教师事故,原因也在于老师没收学生手机;5月16日,郴州临武县通报了一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案,原因是两名小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老师收缴后,竟然伙同辍学少年潜入老师宿舍把手机偷出,并把老师的笔记本电脑一块盗走。用违法的手段管理学生,带来的总是灾难性的危害,退一步讲,就算以上事件不发生,但老师的违法行为也潜移默化动摇了学生脑海中的法律意识。

  教师摔手机,除了当事的学生外,似乎没有人当成大事。但就是这样的行为,其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老师摔手机摔出一个什么样的未来?想一下就难以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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