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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亿余元 重庆一对夫妻共同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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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07: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涉案金额高达2亿余元的曾传登、谭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曾传登、谭建华以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曾传登、谭建华退赔谢某、季某、姚某、李某等58名被害人借款共计32828450元。

  被告人曾传登,女,47岁,汉族,湖北建始人,小学文化,系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建华,男,46岁,土家族,湖北建始人,小学文化,系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人系夫妻关系。

  从2000年开始,曾传登、谭建华先后在湖北省建始县、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加工、销售棉絮,因购房于2006年8月将户籍由湖北省建始县迁入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2012年8月,两人在奉节县兴隆镇建有分厂,并于同年11月7日向奉节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私营性质的奉节县丰华纺织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48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曾传登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谭建华任公司股东。

  2009年至2014年6月,曾传登、谭建华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购买原材料、修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积压急需大量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制作公司宣传资料供参观者查阅、参观工厂生产规模等方式传递吸收资金信息,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予2%至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4901265元,案发前归还借款本息189751944元。

  曾传登、谭建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9日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7月20日被奉节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传登、谭建华以新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需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参观工厂生产规模、制作宣传资料供参观者查阅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按工厂利润给予回报或高利率支付利息还本付息,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14901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两人系夫妻,双方有共同的犯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谭建华对吸收公众存款的作用次于曾传登,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曾传登、谭建华向社会公众所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责令其退赔。曾传登、谭建华以吸收的资金向被害人支付利息、中介费等费用,如被害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中介费应当折抵本金。根据被告人曾传登、谭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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