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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麟: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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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6: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草案稿透露了这一信息。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熊孩子”来说,满六周岁就要开始承认一些民事责任了。(《观察者网》03-09)

  据报载,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母亲发现后,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如果按照“六周岁”的规定,孩子母亲就不能以孩子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

  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这样做合理吗?对此,笔者在这里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现代孩子的心理发育已经提早成熟,从心理年龄的角度看此规定合适。中国孩子到了6岁,已经比十年前6岁的孩子早熟,把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合适。

  二、有利于督促家长重视家庭教育,让家庭教育有一个理性的起步。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让家长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要监护好孩子,不然,孩子就要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父母从孩子小的时候,就对孩子开始良好的家庭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家庭教育早起点,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有利于从小培养孩子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承担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因此,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对于孩子的成长,父母会重视家庭教育,教育孩子如何承担责任,这是唤醒孩子自主意识,培养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开始,这是理性的启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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