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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一帆: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乱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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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09: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古月一帆 于 2013-8-25 09: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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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普世价值
之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乱象
(上)
  
       先瞅瞅,荀子是如何界定“法”和“圣王”关系的,至于“君”暂且放放:
       “曷谓至足?曰:圣王。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
       荀子采用的稳定参照系,是以“圣之伦”、“王之制”为标杆的。荀子所讲之“法”是承接“圣王之制”的“法”,此之谓“法制”的原始含义,是荀子“法制”思想的最真实面目。而非现今人们所讲的法制之法律。而且在具体实施“法”时,荀子的总体态度是“隆礼重法”。
      《荀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制礼以养欲给求,实质就是承认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满足。但这个满足是必须基于“相持而长”的,通过对“眼耳鼻舌身意”正反之欲的“度量分界”并辅以“法”来保证。总的原则是:“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以此实现“绳直、衡平、规矩方圆”。“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这时,“隆礼重法”相结合就成为必要。
       荀子在界定“礼之所起”时,其重点是如何解决“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之具相的自然和社会属性满足,且以“圣之伦”、“王之制”为终极标杆。因此,后世不能把“礼和法”给生生的割裂了,而近世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比天大”等根本就是攻其一端不及其余的钻牛角尖或是纯粹技术性操作,是不知“礼”下的盲从和盲动。
       那么,“法制社会”下若不知“礼”或不隆“礼”,将会出现什么乱相呢?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乱,非治人道;
          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
          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
          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
          不好辞让,不敬礼节,而好相推挤:此乱世奸人之说也,则天下之治说者,方多然矣。”  
       ——荀子对“法”的总体态度是,“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无可无不可。退而求其次,权衡利弊之后,荀子还是认为如果具备下述的条件,即“不慕往,不闵来,无邑怜之心,当时则动,物至而应,事起而辨,治乱可否,昭然明矣。”——当然,法制系统当中的警察、暗探、律师、法官等角色果真能真正扮演到“无益于人,无损于人”之“冷酷无情、即时反应、公正无私”的程度,“昭然明矣”可期也。不过:
       “人君之蔽。”——源于“身不先知,人又莫之谏”,是故“主其心而慎治之”,“目视备色,耳听备声,口食备味,形居备宫,名受备号。”
       “人臣之蔽。”——源于“逐贤相而罪孝兄,身为刑戮,然而不知”,是故“以贪鄙、背叛、争权而不危辱灭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之也。”
       “宾孟之蔽。”——源于“以为足而饰之,内以自乱,外以惑人,上以蔽下,下以蔽上”,是故“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不蔽于成积也。”
       基于此,在《解蔽》篇的最后,荀子还是附加了一个条件:“诗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此言上明而下化也。”此处的“下和上”,“明和化”,相当程度上表明荀子对“圣之伦”“王之制”的推崇远胜于对法律条文的重视,所以才有“隆礼重法”之说。
       因此,后世之学者千千万万要深刻理解何为“隆”又何为“重”,本末倒置,就会误入“严法酷吏”,即便总体上取得大的成就,也会被贴上名至实归的“暴政”标签。真是一语成谶,荀子两个著名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就是走的这条路,至于“礼”的本质究竟为何,由于老师就不大明了,估计这二位更是不太清楚。
       然而,荀子的那个“稳定的参照系”往往是不稳定的。也说明具相之下“法无尽法”,也即不要指望法制是完美的甚至代表着所谓的正义。无“礼”的约束,法制越是所谓的完备,就越会出现“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的场景。
       在这种场景下,尤其“圣王”这个道德伦理标杆缺失的前提下,“法”极有可能沦为被操纵和控制甚至成为维护某种势力的暴力工具和手段,即便这个操纵或控制在程序上看是多么的公平甚或根本就看不出有什么操纵或控制的痕迹,也即便非各角色的主观意愿为之。  
       典型极致如所谓的美国“世纪大审判”以“民免而无耻”而结案。出现这种状况,无论是指责律师、法官、证人抑或陪审团等,都无济于事。比如:
       上述参与者之一的法官。其实与其称其为法官倒不如称作法制官来得更加准确,也即这里面的法制官是作为维护或者负责程序、制度性的相对公平而存在的,其角色的担当不是对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这同孔子“无讼”要求下的司法官之角色担当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上述参与者之二的律师。律师甚至名律师同委托者之间几乎是纯粹的代理关系,既是代理,那么维持代理的成本或门槛就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很多时候,几乎和诉讼的事实本身没关系,那么指望诉讼的公平公正实在是勉为其难;
       上述参与者之三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被挑选、隔离只接触被过滤且被认为是客观的证据,在这个时候看似最客观的陪审团成员,要实现“无情”,“不得尽其辞”和“大畏民志”那就更难了;
       上述参与者之四的证人。很多时候证人的既往经历或现场表现会比其亲历的事实更重要……到最后,那些参与的众多角色中究竟是谁对最终的诉讼结果负责也就模糊了,不同的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就会因各角色强势不一,出现类似轮流坐庄而决定诉讼结果的现象。当然,在这些之外,诸如种族、舆论、习惯……都可能会影响或左右诉讼结果。因为他们都是在那个技术分割型的逻辑规则圈内打转,并且刻意地制造出一幅貌似各自不受干扰和影响的独立公正程序来。
       其实,他们各自做得越是完美其后果可能却是越残酷的:“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共有1.8万人被判处死刑,其中白人38名,占0.2%。从来没有一个白人因为强奸黑人妇女而被判死刑。……在美国联邦法院1995年以来所作出的死刑判决中,有色人种占到了74%。在谋杀案的受害者中,黑人和白人的人数相当,但自1977年以来,在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总数中,谋杀白人的黑人占了82%。”——摘自《200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如果单就上述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呈现而言,有色人种素养再差,也不致于相差如此悬殊吧。但现实就是这么残酷!而恰恰是这种所谓的表现,倒似乎更能引起一些不明就里之徒的倾羡甚至倾倒。因此,迷信法制或者说迷信西方的法制是件非常危险的事。
       看看前不久刚刚发生的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再刺死伤者一案中,为其“辩护”的那些法官、专家、官员、律师、记者、媒体及其背后的资本,简直要把荀子所言的“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场景演绎到无以复加、空前绝后的地步,如此局面的产生孕育之土壤之恶劣,尤其资本势力对人性逐利执着的强化引诱,比之美国“世纪大审判”的道德沦丧败坏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是说上述的法制本身不好,是指其存在严重的偏落、盲点以及机制上的先天缺陷。如若以此偏落的视野而固执之,更甚者还以其为标杆到处标榜美化、强势推行而不是借鉴其精华,其罪恶更深。
       (待续 ,更多详情恭请移步:hyf.caog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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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09: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月一帆 于 2013-9-8 09:26 编辑

      ……那些法官、专家、官员、律师、记者、媒体及其背后的资本和各种势力,简直要把荀子所言的“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场景演绎到无以复加、空前绝后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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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9: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要是法能“治”,我们还是大秦帝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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