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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镇长:0基础小白也能看懂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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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基础小白也能看懂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上)

  本文主要梳理十八大以来,在司法领域完成的改革措施。

  司法,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与其让专业人士“欺负”我们,把持我们的认知,咱不如主动去了解了解,如今这个行当里的最新趋势是些什么吧。

  01

  讲解司法改革前,先简单介绍一点点关于法律执行的背景知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其中,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主要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进行保护,个人利益主要通过个人起诉侵权人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小报记者张三给演员冰冰姐泼脏水,说冰冰姐有个私生子,这有损冰冰姐的名誉权,冰冰姐愤而起诉张三。这就是民事诉讼/民告民

  再如,冰冰姐逃税达2亿多,这就侵犯了国家利益。国税局追缴冰冰姐拖欠的税款,并收取滞纳金、加处罚款,从而维护国家利益。这就是行政行为。

  但是,违法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突破了社会底线,行为就变成犯罪。此时,国家机关必须介入,保证突破社会底线的行为被制裁,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

  如,冰冰姐的逃税行为过于严重,不仅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会对冰冰姐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她本人采取措施,防止冰冰姐跑路。

  查清冰冰姐的问题之后,法院对冰冰姐判刑前,需要一个主体代表国家向法院控告冰冰姐,和冰冰姐在法庭上互相伤害。法院则处于中立地位,在双方的互相伤害过程中做出正确判断,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这个代表国家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就是检察院。上述过程,就是刑事诉讼/官告民

  当然,冰冰姐犯的罪比较特殊——逃税罪有特别规定,只要嫌疑人是初犯,愿意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冰冰姐补缴税款2亿+,滞纳金2亿+,接受行政处罚2亿+,总计8亿之后,没有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我们再假设,冰冰姐对国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违法了,冰冰姐可以将国税局告上法院,和国税局在法庭上相爱相杀。这种诉讼就是行政诉讼/民告官,核心目的就是保证民众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当然,和政府间的民事纠纷也可以是民告民,比如冰冰姐为某产锁大县走秀,被县政府拖欠了出场费。

  上述背景知识介绍完毕。下面开始介绍中国此次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02

  司法的专业化改革

  司法专业化改革主要目的为,通过司法专业化、精英化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

  十八大之后,中央在经济上决定进行供给侧结构改革,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强化税收、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规范运行。同时,银行紧缩银根,导致许多长期通过借新账还旧账续命的僵尸企业破产。
2018年3月6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僵尸企业不适合破产重整

  这些措施固然有利于未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短期内会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员工失业。这一背景下,许多原先被经济发展所掩盖的社会矛盾开始出现,司法机关的案件大量增加。

  例如,甲企业借钱给许多企业。经济形势较好时,甲企业自然不急着讨还借款——打官司讨债的时间足够赚更多的钱了。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甲企业不能赚更多新钱,还银行贷款、交税、以及工人劳保的压力增加,甲企业打官司要账的动力自然增加。很多原先不会产生的民事/“民告民”案件就这么发生了。

  再如,甲乙是邻居,一向关系不好。过去双方工作繁忙,纵然关系紧张也没时间吵架,不会发生矛盾。现在双方都因公司破产失业,心情不好加上有时间吵架,双方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性,甚至进一步演变成犯罪。

  一些原先不会发生的刑事/“官告民”案件在这一背景下就产生了。
2018年,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本节所述的司法专业化改革,就是为了在不增加人员数量,提高财政开支的大背景下,更好的盘活现有人力资源,解决案件增加的问题。

  (一)员额制改革

  改革前:法检编制内人员分工并不明确。

  改革后:法检编制内公务员按专业区分为三类。

  影响:通过分工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和司法效率。

  以下是详细介绍:

  员额制改革内容为,对各级法院、检察院内部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进行区分,具体分为三类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一般称“法官/检察官助理”)。
  其中,法官/检察官的人数不得超过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39%。这一数字由已经逝世的北大杰出校友,上海市高院原副院长邹碧华提出,经多方论证后为最高决策层采纳。

  现有的公开资料没有说明39%这一数字如何得出。镇政研室的钟主任推测,这可能主要来自邹院长多年在发达地区司法系统工作的经验积累,不然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
英年早逝的邹碧华(1967-2014)

  当然,上述三类人员的区分并不绝对。只要符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出现名额空白,辅助人员也能当法官、检察官。后两者中的有德之人,也能通过自我奋斗成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也可以同时担任法官、检察官。

  员额制的初衷为,让法官、检察官只负责最核心的审判、公诉业务,其他事务性工作——包括,庭审记录、文书送达、联系当事人、诉前调解、召开庭前会议等等——都由司法辅助人员负责,由此提升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和司法效率。

  在改革前,上述事务性工作除庭审记录由书记员负责外,其他事项都需要法官、检察官亲自处理。有些法院人手不够,甚至需要法官自己边审判边记录。
入额检察官面对国旗宣誓

  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固然是司法机关本身人力不足,但司法机关没有将现有人力资源进行更好的配置也是重要原因。员额制改革的主要进步在于,明确了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定位,通过分工提升办案效率。

  从目前的改革效果来看,发达地区的员额制改革效果较好。

  这些地方财力雄厚,基本可以实现一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一个检察官配一个检察官助理。其次,这里人才济济,司法辅助人员整体学历高、专业知识丰富,年纪轻、有活力,法官、检察官和辅助人员之间工作配合也较为高效,提高了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2016年,成都法院启动什哦安辅助人员改革试点研讨会

  在条件不太好的基层,员额制改革的效果相对有限。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在制度层面上,行政管理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并未彻底割裂。

  因此,在各级法检,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首先是各种院领导。由于日常的行政事务非常耗费时间,这些领导每年只能象征性的审判、起诉个别案件,甚至根本不办案件。

  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名额相对上级机关较少。

  领导不审判,却占据了名额,很多过去的业务骨干反而因此不能从事业务。这一点和当年邹碧华设计39%法官、检察官名额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当年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还是相关建议在决策时被否决,不得而知。但是,行政领导挤占业务名额,导致业务人员不足的情况是客观事实。
  第二,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并没有制度化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如果管理者不能决定被管理者的收入和前途,管理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在基层,很多过去在审判庭、检查室以外的科室任职的老同志都被确定为司法辅助人员。这帮老同志往往德高望重。法官、检察官指挥不了这种助理。最终法官、检察官还得自己做杂事。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

  改革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改革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影响:权力、责任相匹配。但仍有不匹配之处。

  以下是详细介绍: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上文所述的员额制改革为基础。

  在改革前,各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只有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派出法庭的庭长、副庭长才有资格签发,实际审判、起诉的法官反而无签署权。

  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广东省的判决书与裁判书

  改革后,实际办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有资格签发有对外效力的法律文书,相关行政领导的文书签发权被剥夺。同时,在判决书、裁判书上签字的法官对本案中出现的问题终身承担责任。

  一些人认为,这一制度可能破坏了法治原则下的时效性原则,终身追责太严厉。本文倒是认为这一点无关紧要。

  致命的批评在于,院党组、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官必须服从。这可能导致法官、检察官为上级的错误命令“背黑锅”的情况。较为极端的例子是王桂荣案。这位法官依照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判决。后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王作为主审法官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03

  司法的去地方化改革

  司法的去地方化,主要是为了从司法层面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早在2013年,《人民法院报》便发表了讨论司法去地方化的文章

  我国长期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GDP为指标考核干部,这固然有助于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是也容易促使地方干部通过权力保护本地企业,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市场运行。

  过去,司法是地方政府搞地方保护的重要手段。

  很多大企业依仗自己是本地利税大户,肆意采用非法手段“做大做强”。经济纠纷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判,许多被非法手段坑过的企业或个人来到相关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时,地方政府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迫使法院为本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节的改革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018年,上海司法去地方化改革

  (一)省级以下人财统管

  改革前: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经费、人员待遇由上级司法机关和同级政府按比例拨款;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和惩戒本机关即可决定。

  改革后:省级以下司法机关大部分工作经费、全部司法编制人员工资福利由省级财政保障;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和惩戒由省级机关最终决定。

  影响:增加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司法机关人员待遇。

  以下是详细介绍:

  1、财政方面的改革

  经费方面的改革为,检法两家的大部分工作经费、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全部工资待遇由省级财政保障,与地方脱离关系。
2017年,辽宁省检察院召开省级以下财务统管座谈会

  (1)工作经费

  过去,地方检法的工作经费由上级和地方按比例提供。但是,一直到第六任政法委书记上任前,地方财政拨款一直是司法机关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上级机关拨款较少。

  这是过去地方政府影响司法机关的重要手段——法院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自然唯地方政府之命是从。

  他上任后,由于其强势作风,司法机关收到的上级拨款大量增加。许多地方已经实现了中央直接对县级司法机关直接拨款,防止中间截留。具体到微观层面,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许多法院、检察院的办公场所甚至比同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场所更好。这就是这一事实的体现。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更是直接由省财政统一负责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经费。离开了本地财政拨款,地方法院、检察院也能正常运行。

  但是,这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完全脱离地方财政。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上。省财政供养的人员仅限于有政法编制的人员,即,上文员额制改革中所涉及的三类人员。
2019年,广东省司法系统招募事业编人员的公告

  三类人员之外,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地方财政供养的事业编人员和自己通过合同聘用人员。前者完全依赖地方财政供养,后者部分待遇需要地方财政保障。

  这两类人员虽然不负责最核心的办案业务,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需要这类人。如果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关系极度紧张,地方政府还是可以通过减少分配事业编人员、降低拨款来影响司法机关工作的。

  (2)人员工资

  和工作经费类似,过去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工资也由上级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摊。

  改革后,省级以下的所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全部由省级财政保障。司法机关负责核心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必担心自己的工资被地方减少、停发而不敢依法办案。这在过去是地方施压的重要手段。当然,上节所述的事业编人员和合同工就没这种待遇了。
  这次改革使得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待遇整体剥离了公务员系统,提升了司法专业化程度。

  法官的管理剥离,由下文的省级以下统管叙述。在待遇方面,检察官、法官的收入大幅提高,提升了相关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基层,法官、检察官的月薪可以比同级别的公务员高出许多,可以达到年薪10万+。这在基层还称得上高薪。

  在肖扬担任最高法院长期间,曾经试图完成这一目标。奈何肖院长能量有限,只是增加了一些一级法官、二级法官这类法官等级,法官的待遇还是和公务员一样,按行政级别确定。此次员额制改革在提高人员待遇层面的进步是不容否定的。
肖扬(1938-2019)

  2、人事方面的改革

  第一,在省一级新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

  遴选委员会负责确定员额制下的法官、检察官人选。其制度逻辑如下。在员额制改革后,新加入法检队伍的人员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进入国家机关,再经遴选委员会钦定成为法官、检察官。

  此时的相关人员身份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司法改革后,初任法官、检察官原则上在基层法检任职。在上级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出现空缺时,由遴选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下级法官、检察官遴选至上级机关。

  惩戒委员会的制度逻辑如下:

  法官、检察官由于其工作专业化程度高,存在一些特别的行为规范。如,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不得未经请示使用当事人财物等等。这些规范主要体现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这些规范需要有专门机关监督执行。

  其次,判断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否是枉法办案也需要专业知识。这一判断需要懂业务的专门机关进行。改革后,这两大职能由惩戒委员会行使。

  在司法改革前,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主要由各司法机关内的政治部负责。

  这种自己遴选、自己惩戒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选拔上的地方性、封闭性;也难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政治部工作人员和法官、检察官低头不见抬头见,难免徇私情,监督力度有限。现在由省一级负责遴选法官、检察官,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增加了公平性和公正性。

  当然,这次司法改革仅仅设立相关机构,没有对机构工作程序,遴选、惩戒标准,当事人救济等事项进行细化规定。

  最典型的例子是,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设在哪个机关,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设在省人大,有的设在省政法委,有的设在省高院、省检察院。谁有能量,就能抢到这个权力。谁主管这一工作,谁就对相关事项说了算。上述漏洞可能影响这次改革的效果。
例如设在最高法下的最高法法官遴选委员会

  需要强调的是,法检内部的人事提拔制度没有变化,仍然依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任程序进行。地方党委、人大依旧对所在地法检的人事提拔有较大影响力。

  如,提拔张三担任法院副院长,需要院党组作出决定,经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同意后,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之后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该副院长。

  从上述叙述中可知,法院、检察院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其实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上的独立性,并强化了工作人员的垂直管理。毫无疑问,这种独立增加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底气。

  当然,司法机关并没有完全剥离地方,仍然需要和地方在人事、财政层面打交道。但这也并非坏事。毕竟司法也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过于独立、过于依赖地方都是有问题的。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

  改革前:除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等特殊法院外,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行政区划一致。

  改革后:增加许多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部分省内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行政区划也一定程度上分离,并增加了负责某类特殊案件案件的专门法院。

  影响:增加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提高司法机关在专业领域的业务能力。

  以下是详细介绍:

  最高法院在沈阳、西安、深圳、重庆。郑州、南京设6个巡回法庭,审理本大区内本应由最高法院处理的跨省民事、行政案件和部分申诉再审的刑事案件。这些巡回法庭的生效裁判与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效力相同。
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成立。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书记胡春华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揭牌仪式。

  最高法院的行为动因,从事实层面来说,主要是为了对来北京最高法的上访人员进行分流。

  其次,这样可以增加6个法院系统的正省级干部名额和成倍的副省级干部名额。

  除最高法院之外,一些省高院也对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进行了试点。

  如,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三地省高院相互协调,对一些专业性案件进行了分工,设立或选择一些法院负责三地的某一类专业案件的一审。

  在北京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天津选择海事法院负责海商案件,河北选择个别中院负责环保案件。这一措施除响应国家京津冀一体化的大战略外,还有利于集中专业人员应对上述专业问题,促进专门知识积累,提升工作效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再如,在地市内专门选择一个基层法院负责本地市内的所有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审理。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基层法院行政庭往往难以完成办案任务,导致人力浪费。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一审,难免偏袒被告,难以保证法院的中立性。

  将一个地市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一个特定基层法院审理,其他基层法院就不必设行政庭,全部法官集中精力于数量较多的民事、刑事案件,减少了人力浪费。

  其次,这提高了特定法院行政庭法官对行政诉讼业务的熟练度,增强了法院的中立性。我国基建较为发达,原被告在一个地市内多跑点路这种制度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总体而言,上述改革对解决过去存在的过度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是有积极意义的,并有利于提升司法专业化和办案效率。

  感谢各位读者的观看。司法改革(下)将继续讲解剩余的司法改革措施。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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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2 11: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0基础小白也能看懂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下)

  上文已讲解完司法的专业化和去地方化改革,本文继续讲解剩余内容。

  01

  今天,“史上最富法官”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副厅级)被逮捕,此前调查显示,其一家三口拥有的资产合计超过18亿。她曾经最得意的言论便是“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但有三分理,保你一定赢”。

  她这句话,威力究竟何在呢?
曾经春风得意的张家慧

  钟主任这里有个小剧本,供大家参考。纯属胡说八道,大家千万别当真。

  某一天,海南当地一位赫赫有名的企业家来到张姐的办公室诉苦:张姐啊,我们企业这些年也为海南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朽的贡献,每年光纳税就XX亿,还创造了XX个就业岗位。可是我们最近遇到麻烦了,外地一家企业咬着我们告,涉案资金10亿。你可要为我们海南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啊!当然,这个驾也不是白保的。您看,这里有一张银行卡,上面有1500万,请院长笑纳。事成之后另有重谢。

  张姐:这个案子挺难办的,真的。
  企业家:1600万。
  张姐:司法活动要依法的。
  企业家:1700万。
  张姐:我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企业家:2000万,再多我拿不出来了。
  张姐:下不为例。

  读者们可能以为接下来张姐就亲自审案子判被告胜诉,或者把审案子的法官叫到办公室打招呼。这就naive了。

  别忘了,一审案件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张姐判被告胜诉,原告肯定要上诉啊!上诉了,案件去了最高法,搞不好就败诉了。企业家送了钱还输官司,第一反应拿着材料就去中纪委举报张姐了。事不能这么办,得像张姐那么办。
举报材料中的张家慧

  张姐把海南远一点的某市中院院长叫到办公室来,说:

  小王院长啊,在中院工作多少年了?十多年了,辛苦你了。最近我们审委会有个专委的位置腾出来了,你还是很有希望的。最近好好努力,不要让组织失望。

  小王院长听见这话就向张姐表态,感谢张姐的知遇之恩。

  然后张姐把案卷拿出来,说,最近我们省院遇见一个案子,标的额10亿。按规定应该我们高院一审,但是考虑到也应该给你们基层一些表现的机会。所以这个案子你就拿下去研究研究,过几天我就把这个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你们中院。组织和人民考验你的时候到了。
在这里,张家慧运用了管辖转移权

  小王院长:请院长放心。我回去就组织我院最精干的审判力量来审案。由我本人亲自担任审判长,两个副院长担任审判员,民庭的庭长当书记员,一定把这个案子审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向组织和人民交一份满分的答卷。

  张姐:我个人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比较合理。可以考虑适当支持。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然后小王院长回去审案,被告胜诉,原告上诉至省高院。张姐一纸判决,小王院长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张姐成功为海南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文中,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就是为了解决上文中,庭审流于形式,背后活动压倒庭审决定案件结果的问题。

  02

  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

  (一)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

  改革前:庭审流于形式。

  影响:庭审、证据的重要性有所增加

  以下是详细介绍:

  庭审不能决定案件结果,核心原因是法律规定不足,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审判权的使用者——法院的行政领导、法官等——就能用自己的权力填补法律的漏洞。谁享有这个权力,谁就说了算。

  其次,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家长制在观念层面依旧存在。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谁是单位、部门的一把手,这个单位就会受到他的重大影响。因为这种观念依然较为流行,司法部门亦未能免俗。譬如,张姐是省高院副院长,省高院相关分管领域就是她说了算。

  对这一问题,相关文件只是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并通过开会、宣讲等形式进行落实。问题可以说被重视了,可另一方面,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制度性措施。

  (二)公益诉讼改革

  改革前:部分领域的公共利益只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保护,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自己直接“多管闲事”。

  改革后:检察院和部分社会组织可以直接通过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影响:更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下是详细介绍: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由法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被告是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时修正,规定了特定主体有权提出公益诉讼。2015年,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

  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领域;食品和医药领域;国有资产领域(含国有土地出让)。检察院有权提起任何一种公益诉讼。其他组织限制较为严格,且不同领域的组织限制不同,暂且不表。

  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由于科技发展,产生了独立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最终指向每个个体的利益,但又超越个体利益。如果不明确这一社会利益的产权,无人会为之负责,许多影响范围大的事故便不能提前预防,最终损害较大范围内不特定个体的利益。
  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以前,对这种社会利益负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是唯一的监管者,垄断式的权力分配必然导致不作为、滥作为。公益诉讼增加了相关领域的监管主体,并有利于增加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

  2012年之前,许多地方也曾经进行过公益诉讼的试点。检察院和社会组织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当时爱管闲事的社会组织……很多都是外国人资助的,它们胜诉之后就喜欢在外媒上面搞些让人不愉快的新闻。因此许多法院吸取教训,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律不接受。现在立法层面对有权提出公益诉讼的组织限制较严格,也有吸取这一教训的缘故。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一直面临着一个问题:自己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很多国家抓人、告人的机关往往是一体的,单独设立公诉机关的国家较少。如,韩国、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一个机构享有中国公安部、检察院、司法部三个部门的权力。相对来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中国检察院的职能确实有限。
美国联邦司法部

  综上,一方面,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确实于公益有利,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期间的效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检察院需要刷存在感。于是,检察院当仁不让的成为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力。

  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简单来说如下: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益诉讼范围内有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导致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时,检察院向主管该领域的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等——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停止不作为或滥作为。

  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期限内不搭理时,检察院将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对公益的维护。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在于,被告是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检察院没有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
最高检第33次检察开放日上,“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标语

  可以看出,检查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进行了事务层面的监督。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新阐释。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增加。但检察建议的效力也体现检察权在行政权面前依旧较为弱势。

  (三)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和值班律师改革

  改革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后,是否从宽处理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从宽处理,或从宽处理力度有限。犯人由此对国家机关不信任,不情愿坦白,拉低刑事案件效率。

  改革后:认罪认罚从宽后签署的文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影响:激励犯人坦白罪行,提高办案效率。

  以下是详细介绍: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制度,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制度化。

  具体内容为: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下简称,具结书)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此时,这一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拘束力,法院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作出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这一制度有利于使一些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解决,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国家机关集中精力应对大案要案。
认罪具结书格式

  具结书需要国家机关(侦查阶段为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三方签署。这使得不符合派遣法律援助律师,又没钱自行聘请律师的人不能签署具结书。

  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即,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派驻24小时值班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同时进一步保护人权。

  (四)简易程序改革

  改革前:没有简易程序,案件无论大小都得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改革后:简单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影响:诉讼效率增加。

  以下是详细介绍:

  此次司法改革前,审判程序只有普通程序,即,合议庭需要由3个以上审判员组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阶段都必须进行,从起诉到宣判时间比较长。

  在许多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往往只有审判长是真正负责案件审理的。剩下的要么是凑人头、对庭审一脸茫然的人民陪审员;要么是一边看着自己主要负责的案件文书,偶尔抬起头做审判状的其他法官。过去,一些连人民陪审员都养不起的法院会直接从街上拉人头凑人数。这些法院的门口也有许多人长期盘踞,以凑人头过生活。
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

  此次司法改革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对一审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对审判人员、程序、期间进行简化。包括,允许一人独立审判,简化调查程序直接进行辩论,缩短审判期间等,提高了绝大多数的案件审判效率。

  之后,民事诉讼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增加了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如,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则某甲触犯交通肇事罪。这种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生活中的“好人”,导致事故纯因过失。如果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法院可以采用速裁程序,由一个法官审判,跳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接按照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如今,速裁程序从起诉到宣判最长只需要15天。这种高效的“走程序”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五)财产没收之诉和缺席审判

  改革前:犯人死亡后,对其罪行的追诉即告终止,赃款留给实际占有人享受。

  改革后:部分罪行,犯人死亡也不影响赃款追缴。

  影响:相关领域中,“牺牲一个,幸福全家”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下,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前,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只能查封、扣押、冻结,防止相关人员转移财产,并不能直接没收——此时并没有实锤财产所有人是罪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

  这种制度设计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但由此也产生一些问题。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知自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认为,与其人财两失,不如自杀。这样,刑事诉讼程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必须终止,对涉案财物的没收也就不了了之了,已经转移的财物更是追不回来了。

  其次,中国一向有“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的传统。既然当事人已经交了命,一般也就不追钱了。实践中,一般嫌疑人自己了断,国家机关也不会赶尽杀绝,犯罪所得姑且也就留给他的家人享受。

  一位伟大领袖说过,认真好啊,世界上的事,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最讲认真。十八大之后,中央开始讲认真,自然对上文这种不认真的行为不能容忍。怎么审,那是能力问题;审不审,那是态度问题。人死了就不定罪、追缴违法所得,这个态度就有问题。

  财产没收之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制度,具体内容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后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2018年的任润厚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本着“牺牲一个,幸福全家”的想法,狠捞之后自杀或者跑路,赃款留给家人潇洒的行为。毕竟在从前,行为人死亡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赃款自然也就不了了之了。其次,这一制度可以从财力上打击恐怖犯罪。

  但是,这一制度也有缺陷。财产没收之诉主要针对财产,没有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践中,外国司法机关经常以财产所有人没有被定罪,法律上仍然无罪为由,拒绝拒绝帮助我国追缴已经转移到海外的财产。

  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让已经逃往海外的人隔空接受中国法院审判,定罪量刑。然后中国政府拿着判决书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帮助追缴财产,实现一条龙服务,方便海外追赃。
  2015年,李华波案,其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成为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最终被遣返回国。2018年,缺席审判制度让海外追赃更为便捷。

  (六)《刑法》第九次修正

  改革前:许多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一些罪名较为轻微。此外,实践变化也导致一些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

  改革后:新增许多罪名,扩大了已有罪名的处罚范围。

  影响:促使刑法与时俱进。

  以下是详细介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通过,对《刑法》进行了修正。修九体现了许多新时代特色,其中的重点如下。

  1、严厉打击恐怖活动。

  修九中,将许多恐怖活动的帮助犯、预备犯列为独立的犯罪,基本全面覆盖了这一罪行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并对恐怖活动规定了较一般犯罪更严厉的诸多量刑情节。如,单独设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这一罪名甚至包括被抓到恐怖组织中扫厕所搞后勤的人员。扫厕所、做饭也是帮助嘛。只是这种情节的刑罚比较轻微,不至于进监狱。实践中常发的资助、帮助运输人员、制作旗帜标语等行为,处罚力度就比较重了。
“地下钱庄”往往是恐怖犯罪活动的资金助力

  这一修订的原因在于,这一领域斗争形势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对这一领域斗争力度加大,注重抓早抓小,许多人员尚未实施犯罪就被抓住。预备犯、帮助犯一般情况下要降低处罚力度,前一类人员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将预备犯、帮助犯单独列为犯罪,有利于扩大打击范围,增强打击力度。这一修改可以看出我国对恐怖活动的斗争决心和力度!

  2、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体现在增加一些新罪名,并增加已有罪名的处罚范围。

  新罪名包括,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这两个罪名都不要求主体是公职人员。前一罪名针对收钱后帮人牵线搭桥办事的中介,后一罪名针对自身就手眼通天、能办成事的能人。
图中情况即“利用影响力受贿”。
在诸多法律漫画中,红色公章已经成为了“影响力”的象征

  在修订前,这两类人只能以贿赂犯罪的帮助犯处罚,这样处罚较轻。在公职人员本人不受贿也不知情时,甚至双方都能免于被定罪。现在,公职人员自身干净时,也能单独定这两类人的罪,确保公权力的正当履行。

  其次,传统的贿赂仅处罚最典型的权钱交易,即,拿钱办事。当然,拿钱的方式可谓花样繁多——收干股、让亲属吃空饷、低价买房等等。
如2013年的李新民贪污案,就是用的低价买房的手段

  但是,这些都是低端操作。真正的高人不是临时抱佛脚,而是平常多烧香。临时抱佛脚,你很可能是抱不上的。事情来了才去送钱,领导知道,收了你的钱就得给你办事。到那个份上,没人会帮你的,想送钱都送不出去。

  而且,这种行为在原先都被认定为犯罪。现在反腐倡廉力度这么大,领导不敢这么搞。功夫在平时啊!平常没事多去领导家里走动,送钱送物。关键时刻你不送东西,领导也会帮你办事的。

  比如,张三平常烧香烧得好。要提拔个小干部或者中层干部,领导马上就想起来,小张不错嘛!小张很懂事嘛!小张很了解玉座金佛的基本原理嘛!又比如,有人反映张三特别坏,经常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领导一句话就否了:“不会的!怎么会呢”。其他人要是识趣自然就闭嘴了。
图中即“烧香行为”,借贺喜之名,行贿赂之实

  原先,这种烧香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烧香只拿钱,不办事,不符合受贿罪“拿钱办事”的构成要件。现在,这种烧香行为也被认定为犯罪了。在纪委监委通报中经常出现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金”、“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说的就是这种烧香行为。

  3、完善男性性权利的保障。

  过去,14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可谓一文不值。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猥亵妇女儿童罪保护男童。男人过了14岁,性权利就不受刑法保护。(镇政研室的钟主任补充:从法律上说,女性过了14岁就是妇女了。手动滑稽。)

  有些人可能质疑,成年男性不会被侵犯性权利。这就图样图森破了。实践中,有些传销组织里面就有专门抓来或者骗来当性奴的俊男,需要用的时候灌药就行。当然,长得不好看的男读者就别羡慕了,你落到传销团伙手里也就是打扫厕所的命。
2015年,53岁果园大爷遭受性侵案

  过去,这种将男人当性奴的行为基本不受刑罚处罚。顶多玩的太过,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定个故意伤害罪,聊胜于无。同种行为,如果对象为女性,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差距非常悬殊。现在,修九将“猥亵妇女儿童罪”变更为“猥亵他人罪”,侵犯14岁以上男性性权利的行为都可以纳入此罪的处罚范围。善莫大焉。

  4、其他适应社会新变化的修正

  第一,新增专门罪名。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考试作弊,客车超员超速,飙车等行为均有专门罪名处罚,以适应社会新变化。
  由于修正案中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两高的《解释》明确了在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中作弊属于犯罪

  第二,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废除了免责条款,即,“为了解救而收买,不阻碍其返乡的,可以不处罚”。接下来这个罪的发展方向是提高处罚力度——此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3年,还有一堆从轻条款。

  司法实践中,买个女大学生最多3年,买个大熊猫却可以判无期,这能行吗?虽然大熊猫市场价格比较高,但在法律层面,人的价值肯定高于动物。这种刑期设计不太合理。

  此外,针对拐卖行为的罪名应扩大保护范围,把成年男子算进去。实践中,拐卖男人去黑煤窑做苦力的事情也经常出现。对这一行为,一般按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终究有点不伦不类。

  03

  文章很长,内容很多,感谢各位对钟主任的支持。希望这些干货,能增进大家对司法和司法改革的了解,在专业人士前也能挺起腰板,不至于被“带进沟里”。

  本系列文章并未涉及纪检监察改革中,检察院反贪局并入纪委监委这一内容。这将留待以后由专文介绍,敬请期待。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回应经济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采纳业已成熟的研究成果,在司法领域完成了许多积极的改革措施。其中,司法专业化、去地方化取得较大进展,并建立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期待,在新的伟大征程上,司法能够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为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充分保障。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积极变革能够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建立系统完善的中国之治,使制度之光横扫过去2000年的封建阴霾,让14亿中国人享受到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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