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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太过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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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二个案件看,法官之所以不让证人和原告出庭,就是主观上已经认定证人和原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了。这恰恰是最令人毛骨悚然之所在。证人和原告提供的材料合法不合法,很关键的一条,就在于要进行当庭对质。当庭对质,是查明谎言的一个重要手段。凡是编造事实的,大多数经不起对质。而法官主观上认为原告或证人提供的证词是可信的,所以也没有必要让原告和证人出庭。但是,没有经过当庭对质的材料,其合法性永远存在疑问,永远说服不了另外一部分人。法官的倾向性立场,显而易见。这样的法官,所断的案件,公正性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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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ljm366 发表于 2013-11-29 11:38
女人也有犯强奸罪的,和他进没进射没射有什么关系。
从它们胁迫杨女开始就是强奸的节奏了,天二是组织者无 ...

真正胁迫杨女士的,是那个酒吧的领班。领班逼着杨女士跟在五个男人的后面。为什么没有追究那个酒吧跟班?不要和我说另案处理。本来就是一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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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ljm366 发表于 2013-11-29 11:33
杨即便是妓女也不影响天二的强奸轮奸罪。
他还是这起轮奸案的组织者。

李天一恰恰不是这起案件的组织者。请你多看看双方提供的材料。不能听信一方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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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笑 发表于 2013-11-29 10:14
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在如此全国人民特别是有那些吹毛求疵的公知大V拿着放大镜的观注下,你会轻判?亦或重 ...

这二起案件,恰恰是中国法律最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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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ziting 发表于 2013-11-29 09:32
楼主跟李天一有一共同点:没事儿找事儿。

当有一天你成不幸成为第二个李天一时,你就不会觉得楼主是没有找事了。这样的判例出现,而且大家都认同的话,倒霉蛋绝不仅仅是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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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9: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班禅大书 发表于 2013-11-29 09:06
楼主在偷换什么概念?什么"第二点,无论是一审二审,为什么可以同意原告也就是受害人杨某不出庭做证和指控? ...

物证,别跟我说物证。太可笑了。杨女士的内裤上没有李天一的精斑,杨女士阴道内,查不出李天一的DNA,杨女士提供的所有物证上,均查不到李天一的痕迹。这样的物证,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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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0: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根结蒂,李案是刑事案,但是结果明显带有政治风向,起码是现阶段大势所趋,它所指向的是:什么是恶,什么是恶中之恶,以及对其所持的态度,是国家意志的一次客观地实践!最近一系列案件的结果与纠正的结果,已经十分清晰地表明这个脆弱的趋势日渐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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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0: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向上就是好 发表于 2013-11-29 19:45
这二起案件,恰恰是中国法律最大的笑话。

楼主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法官判决了,我们就要认可。不知以上两案怎样判决才不算是中国法律的笑话,请楼主为我们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和相关条例做个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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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2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笑 发表于 2013-11-29 20:19
楼主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法官判决了,我们就要认可。不知以上两案怎样判决才不算是中国法律的笑话,请楼 ...

如果法官判决了,你们就要认可,那你如何理解近年来公布的几个重大的死刑的冤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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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0: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吧,这么争没结果的。以后有人会写书赚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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