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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从王案二审宣判,看律师要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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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18: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振华的案子二审今天开庭,当庭进行了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此案已经落下帷幕。王振华的无罪上诉失败了,而希望王振华受到更为严厉惩处的人也没如愿。这个结果,勉强可以接受。毕竟这个上海大富翁在猥亵儿童这个罪名下,得到了顶格处罚。

  此案审判人员对这个判决的解释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罪(包括猥亵儿童)的关键。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司法鉴定,均证明王某存在猥亵儿童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

  因此王振华只能按照猥亵儿童罪(一般情节下最高可判五年),而不能按照强奸罪(视情节可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进行处罚。这个案子,可能将成为一个典型案子,进入司法教材,成为一个长久讨论的话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将起到推动作用。

  这意味着,如果把性器官接触作为强奸与否关键,那么,对于使用其他器物或其他器官侵犯幼女下体,并且造成超过性器官可能造成的更为严重的伤害的犯罪,可能就不得不做出过轻的刑罚。如果要避免使这种严重犯罪行为受到轻罚,就不得不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

  一种修改,是重新定义强奸罪,把使用性器官和其它器物,对幼女下体进行的造成损伤的行为一律视为强奸行为,把没有性器官接触或用其他器物接触未造成损伤的视为猥亵行为。另一种修改,是对造成儿童下体损伤的猥亵行为,加重处罚,可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二审判决对周燕芬这个坏女人进行了判罚,判处她四年徒刑。看上去这个判决相对合理,但公诉方可能应该注意到,周燕芬的罪责也许还要重一些。因为她不仅是猥亵儿童的现场同案犯,实际上也是猥亵案的策划者、组织者,条件创造者,还犯有诱拐儿童的罪行。

  所以,公诉方如果提出从重处罚或者多罪并罚,判处她更高刑期,应该是完全可以的。另一个遗憾之处是,周燕芬当时居然是诱骗来两个女孩,由王振华挑选其一实施犯罪的。从刑侦的角度,我觉得应该严重怀疑此二人,或者王振华可能是多次作案,应扩大侦查。

  如果二人是惯犯、累犯、屡犯,在同一个罪名下,应该有加重处罚的理由。当然法律上规定猥亵犯罪的加重处罚理由是,聚众或在公众场合实施猥亵行为的,但没有明确规定多次进行猥亵犯罪的,也是从重处罚的规定情节。总之,大家还是很有遗憾的,王振华这个衣冠禽兽,最终受到的处罚可能失之于轻了。

  但是,不管这个案子怎么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王振华、周燕芬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犯罪。这一基本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这句话的意思是,不需要更多证据证明此事。

  作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当然应该全力以赴为其辩护,争取其最大人身权益,但是这应该有个限度,有个界限,那就是律师在从事辩护工作时,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事实,而不是无原则、无底线地为委托人服务。王的一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公然做无罪辩护,影响极为恶劣。

  王振华犯罪事实是非常清楚明了的。任何一个接手的律师,都应当对法律表现出基本的尊重和敬畏。陈有西在接手此案前,态度据说也是严厉抨击,义愤填膺的。在王振华决定付出1200万元的天价律师费后,陈有西作为辩护律师,态度却有了180度的大转弯。

  本来,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哪怕是最十恶不赦的当事人辩护,都是允许的。但这种服务不能违法。陈有西的所作所为,有严重违法嫌疑。这位陈大律师,摇身一变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后,正义化身的假面具,换做了助纣为虐的魔鬼相。他制定了一个自以为高明的辩护策略。

  陈有西的策略,就是要显示自己颠倒黑白,玩弄法律的超强能力,并为资本家洗清全部罪责,他在明知道上海公检法已经采信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王振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居然提出了无罪辩护诉求,力图彻底推翻上海鉴定的结论,否定王振华的全部犯罪事实。

  陈有西太狂妄了,也走得太远了。他实际上教唆了王振华否认此前供认的犯罪事实。这就是典型的律师与当事人串通作伪证,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吊销律师资格。陈有西的违法之处还在于,他在没有得到上海检方和审判方之一的同意下,私自公布了案件资料。

  他私自将受害少女的隐私材料提交给他组织的两家北京的鉴定机构、七八位所谓的专家,居然得出了少女下体是陈旧伤的丧尽天良的所谓结论。并由此指责上海鉴定机构不行。陈有西逾越法律、逾越天良、篡改事实、串通作伪为资本家服务,是不是应该遭到行业唾弃?

  你们看他这个律师多有想象力啊。一个富翁,花十万银子找人骗来九岁幼女,在上海某豪华酒店房间里,只是为了搂抱一下祖国的陌生花朵,而且没有任何猥亵之举,不巧女孩阴部有陈旧伤,恰在此时复发了,而且被上海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错误地当成了新伤。

  读者朋友们,你们可以看出,资本和某些帮凶结合起来时,是多么可怕。为了帮王振华这个亿万富翁洗清罪名,他们甚至不惜在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的幼女伤口撒盐,甚至不惜进一步侮辱这女孩,暗指她此前已经有过性生活,你说这需要多么下作,才能做得出来啊?

  这个陈有西,在一审判决之后,居然还振振有词地发表了一个声明。有很多律师认为,陈有西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也是广东骆振中大律师站出来,呼吁尽快把陈有西早点绳之以法的原因。

  陈有西的声明的目的,是在利用互联网传话、在串供!在故意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在利用律师身份违法地帮助被告人王振华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他不仅无端指责被害人代理律师向社会进行信息发布,而且故意泄露并指责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扩大范围侦查”。

  他这是在向王振华、周燕芬之外的潜在共犯、潜在证人公开通风报信,公开串供,公开泄露公安机关的侦查秘密,公开告诉他们王振华的供认情况,使他们内外配合,抗拒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他甚至无耻地称赞王振华,虽然爱玩女孩,但有16岁以下女孩不碰的底线。

  王振华及其同伙周燕芬从精心策划、跨省欺骗拐带、事先预定酒店,到王振华犯罪得逞。王振华犯罪完成后给同伙周燕芬10万元报酬,这一切的一切,使人很难相信这是孤例。陈有西的底线说,恰恰不打自招地说明,王振华此种犯罪由来已久,非此一端。

  读者朋友们。陈有西混淆了依法辩护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和违法伙同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关系,他丧失了法律底线、律师操守、人的天良。我突然想起老百姓一个传统的咀咒,他们说作恶太多的人:出门会被车撞死、走路会被雷劈死、喝凉水也能噎死,生个儿子可能没有屁股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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