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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社会应做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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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1: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汉代理律师谈接手办案过程


  把时间拨回1年前,律师张青松还在微博围观李天一案,舆情裹挟着案情,看得他默默跳脚:一个人还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怎么能说他有罪呢?
  这回,相似的遭遇轮到了张青松。他为刘汉辩护,还没开庭,甚至还不知道哪天开庭,刘汉们的罪名已经昭告天下,罪行、故事头头是道。实际上,看客们的兴趣早轻飘飘地跃过当事人还没经过审判这个事实,一头扎往“你懂的”之类饭局秘闻。
  “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刘汉只是嫌疑人,还不是罪犯。对一个人有罪无罪的一种判断和事实,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经过法庭确认,在法律上讲才是真实的。”
  3月18日,张青松在他创办的位于名敦道大厦15层的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凤凰网独家对话,一字一句分析法理,话锋一转:“最重要的是,你控方先披露的一些东西,其实并不属实,卷宗材料里面好像有些东西不是这样写的。”
  张青松发表过一个声明,诉讼行为应该发生在法庭上,而不是媒体平台。在他看来,控方在开庭前大量向媒体披露案件内情,且都对他的当事人不利,如果他不发声,就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他向凤凰网解释,这个声明的意思其实是,如果你再披露,我就要针对你所披露的东西一一回应了。
  笔者问张青松,为什么接刘汉案。他的回答很简单,因为他家人来找我。
  总有个选择吧?
  “没。一般只要是刑事案我都接。”张青松继而开起了自己的玩笑,“你想我们业务就已经这么窄了,再挑一挑就没业务了。”
  张青松从1993年开始做刑事辩护,专职做,他创办了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名之“尚权”,律所新上任的女主任也不忘在微博签名上强调,“只做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关于人权,刑诉法号称“小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与其地位极不相称的是,刑辩律师在中国“收入少、风险大、不被人理解”。
  自去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尚权律师事务所每月发布调研报告,今年3月又发布了一份年度报告,总结:由于现行刑诉法中仍存在结构性缺陷以及立法粗疏等弊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辩护权行使面临障碍、辩护效能没有显著提高的传统问题依然突出,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仍在现实世界中饱受质疑。
  而张青松本人的总结方式是,“你要说对司法状况满意不满意,当然不满意,但谈到进步,历史的比,新刑事诉讼法和旧刑事诉讼法相比确实有很大的进步”。
  开庭在即,张青松告诉凤凰网,最大的愿望就是刘汉案能公开审理(编者注:湖北咸宁市中级法院26日发布公告,称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将公开审理),“实质的、真正的公开”。
  作为刘汉的辩护律师,他准备去澄清一些东西。(文/朱诗琦)
  新刑事诉讼法后,律师可以会见、阅卷了
  凤凰网资讯: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对你的辩护工作有什么影响?
  张青松:肯定是变好了,新刑事诉讼法是这些年咱们中国立法当中落实比较好的一部法律。这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律师辩护职权的保障,这也是律师界和学界呼声最高的部分,修改时问题基本都涉及到,只不过是修改程度的问题。比方说原先一直比较头疼的“会见难”、“阅卷难”这两个问题,我个人觉得“会见难”基本得到了解决,“阅卷难”可以说是彻底解决了。
  实际上,会见、阅卷这些只是刑事辩护的一个基础的准备工作,在原先的刑事诉讼法时,这些基础的准备工作都不能够顺利完成,甚至根本完成不了,而且是普遍现象。
  你要说对司法状况满意不满意,当然不满意了,对这种状况能满意吗?法律还有进一步修改的余地,但是谈到进步,那就是说,历史的比,新刑事诉讼法和旧刑事诉讼法相比确实有很大的进步。
  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权可被合法剥夺
  凤凰网资讯:《刑诉法》规定,“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律师会见“需侦查部门审批”,这对律师的会见权有多大限制?
  张青松:前两类案件在实践当中相对比较少,主要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就我的感受,像这样的案子在侦查期间普遍不能够实现会见。
  
  这也是法律修订的时候留下的后遗症。但是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理解?毕竟法律明确规定了要经许可才能会见,他不许可你他也是依照法律来办事,从程序来看,你不能说他违法,这就是技术性违法。而原先的时候就是不让你见,这就是差距。

  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里有一条,涉案金额50万以上就可以被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修法的时候我们也强烈反对这样一个条件,什么样的干部才收50万?但是这个没有办法,最后最高检察院制定规则里面就写了50万。其实善意地去理解,至少五十万以下还有很多小领导都可以会见,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会有一种技术性的违法。首先,侦查期间律师看不到卷宗;第二,国家秘密法也规定,追诉犯罪的有关活动应当保密,而且习惯上侦查的内容基本保密;第三,侦查仅仅是一个涉嫌,虽然他只涉及五万块钱的贪污贿赂问题,但是侦查机关会说,我们觉得他大概得有60多万。如果说他这样去理解的话,基本上所有的贿赂案件,都可以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也就是说,从技术上,他就完全合法的剥夺你所有贿赂案件的临时会见权。这是实践中面临最大的问题。对贪污腐败案件,检察机关想让你见,你就可以见,如果不想让你见,你就见不上,而且他有合法的理由拒绝。
  理论上来讲有什么样的案件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因为你犯的罪不同,你就不能会见律师。这是一种违宪的法律。从实践上来看,在侦查期间普遍的不许可律师会见,导致侦查期间律师无法行使辩护权,人都见不上,你辩什么,而且这个时候又看不到卷宗材料,律师辩护行为就变得虚无化。
  侦查起诉之后就没有任何限制了,你可以到检察院复制查阅卷宗,会见也没有障碍,这个时候就可以进行实质辩护。
  公诉机关很希望律师来反映意见
  凤凰网资讯:侦查阶段结束后,律师的辩护能够起多大作用?
  张青松:我个人认为,这个时候的辩护作用还比较大。律师看完所有卷宗,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无限次会见当事人,然后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去和公诉机关交流究竟是不是构成犯罪、该不该起诉。
  现在公诉机关给我的感觉是,很希望律师能够来反映意见,这对于他自己审查案件,会有启发和帮助。据我观察,很多律师也在这样去做,至少我们所的律师我们要求在审查起诉间必须要有书面的辩护意见,必须和检察官见面沟通,但是效果怎么样?去年来的统计,包括我们律师事务所,至少有3个是在审查起诉期间,人就直接被释放了。从结果上来看,以前这种情况是挺难的,现在律师能看到人,检察官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这种变化比较明显。
  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果,显然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形成,而最后的结果是由司法裁判官直接做出。从这个角度,律师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对于当事人的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放弃、不妥协,向做出裁判结果的司法机关和人员表达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所有的工作都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用尽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去做,这就叫有效辩护的全部。
  凤凰网资讯:刑事辩护的低效,是否存在?
  张青松:不能一概而论,至少可以这样去表达,刑事辩护律师还很难发挥到他应有的作用。
  刘汉案控方披露的一些东西并不属实
  凤凰网资讯:怎么接的刘汉案,有压力吗?
  张青松:刘汉案卷宗材料非常多,事儿也比较多,而且我介入时间比较短,侦查阶段没有介入。今年元旦前后,刘汉家人找到我。我见了刘汉四五次,到现在才两个月时间。目前我没有接到开庭通知,但是感觉开庭应该不会太晚,所以我的时间很紧张。(编者注:稿件为3月18日采访。湖北咸宁市中级法院昨日发布公告,称3月31日8时30分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
  办刘汉案过程中没有什么明显的压力,倒是受到了一些优待。比如法院特别客气,给你提供各种工作上的便利,卷宗他事先压好电子版,十几个光盘寄给你,这些细节让你明显感觉到非常顺利。   
  刘汉案中,控方大量向媒体披露了案件内情,而这些案件内情都是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来讲,这样就不妥了。最重要的是,控方先披露的一些东西其实并不属实,卷宗材料里面好像有些东西不是这样记录的。
  我个人认为控方在2月20号之后连续几天铺天盖地的披露,实际上已经对公众造成误导。如果所有的人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觉得刘汉就是黑社会,是不是包括法官?如果法官都认为他有罪了,你还辩什么?这是最可怕的。所以和法官交流的时候,我很天真地说希望你们不要受舆论的影响。但实际上很难不受舆论的影响。咱们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你在办理这个案件时不能看相关报道,你想他能不看吗?看了有时候也想,怎么办?
  2月28日我发表了一个声明,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对外披露案情都是不对的。其实我的意思是,你再披露的话,我就要针对你披露的东西一一回应了。那就把官司打到了媒体而不是法庭上。当然了,我不希望这样做,因为这样我打不过他,控方多强势!我不希望在一个不公平的擂台上去打,只能叫停。我有做准备,但发了声明之后,控方就再没有披露任何的信息,那我也就不打了。
  我希望控辩双方在开庭之前都不要再披露信息,希望媒体能够首先考虑到刘汉并没有经过审判,而不要直接说他就是黑社会,用词的时候能尽量理性点。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已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
  凤凰网资讯:国内几乎所有重大案件都有舆论先审,其实这是不正常也不对的?
  张青松:在中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反腐的、涉黑大案,人刚刚宣布被双规或者进入司法机关,有多少情妇、房、资产就都出来了,这些从哪儿来?这不就是问题吗?刘汉并不是第一个,我所看到的是这已经成了一种惯例,对一个人定罪之前,先用媒体把他黑掉,然后过上一年多没消息了,回头报纸上突然来一句,谁谁谁被判了,这没有问题吗?
  侦查的时候公开抹黑,该公开审判的时候秘密审判,这在中国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是一种恶习,有可能使我们所谓的独立审判权、所谓法治完全被架空。
  这就是用媒体架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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