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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书未送达 市工商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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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9: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罚书未送达 市工商局败诉

  前日,佛山中院通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宗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罚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权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是法院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佛山中院民三庭审判长温万民表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务必做到规范、合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即使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妥,但在程序上一旦存在严重问题,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起因:销假侵权被罚79万老外不服提起诉讼

  据了解,2012年5月4日,佛山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外籍人员巴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OLO WORLD”的旅行箱及不符合标准的彩色电视机。接报后,工商部门当天对涉案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没收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305个,外包装及机身均无强制性商品认证标志的彩色电视机79台。经鉴定,送检的电视机在“防火”等四个项目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随后,工商部门向巴斯送达相关报告,巴斯没有提出异议。
  当年10月23日,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巴斯销售带“POLO WORLD”字样的旅行箱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的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行政机关依法没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即79万多元。
  巴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有二:一是工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没有为自己提供翻译,以致自己完全失去申诉的权利;其次是处罚依据显失公正。
  佛山中院查明,“POLO WORLD”商标为美国波罗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授权广州波罗沃公司为商标皮具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总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结果:处罚听证书意外寄失工商局被判程序违法

  巴斯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工商部门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未向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巴斯在二审庭审时提出。
  工商部门提出,其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巴斯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告知巴斯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提供了邮件编号加以佐证。
  法院查明,该特快专递于同年10月10日由一个名为“成某霞”的人签收。但是,对于“成某霞”是何人、与巴斯系何种关系、“成某霞”有无将该特快专递邮件专交给巴斯本人的事实,工商部门在庭审中陈述“不清楚”。“我不认识成某霞。”巴斯一再强调,自己的确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成某霞也没有向其转交过上述特快专递邮件。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实体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佛山中院民三庭审判长温万民说:“整个案件审查的关键在于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无向巴斯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保障巴斯充分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情形。本案对巴斯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即79万多元的行政处罚,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工商部门对巴斯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以有效送达的方式告知巴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的处罚书送达并非有效,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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