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289|回复: 0

周蓬安:去职“官员独董”,“期权”受益也该上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6-6 08: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近期密集召开,几乎每天都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去职。此前,上市公司热衷聘请党政卸任官员担任独董。如今,这一饱受质疑的政商“旋转门”正在遇冷。Wind资讯显示,年内已发布独董离任公告的上市公司超过200家。“官员独董”接连去职,兼职官员最短任期仅9天。(6月4日《南方都市报》)

  近几年,官员在企业兼职,或退休后直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企业任职,已经形成了一股风潮,有的甚至经过组织批准。虽然中组部早在2004年即已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但似乎未见多少成效,这10年官员在企业兼职行为却是有增无减,而且部分退休官员在企业任职已成为一种全新的腐败形式,退休后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更显得理直气壮。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些党政卸任官员摇身一变,由退休老干部立马变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的甚至在办理退休前即已在上市公司任职,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之规定。虽然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确实具有该公司业务方面的相关素养,但更多恐怕还是因为“期权”效益。

  笔者这里所说的“期权”,并非在期货基础上产生的衍生性金融工具,并非“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而是指某些官员在位时给企业“法外照顾”,但不拿任何薪酬,更不拿任何“好处费”,等退休后再去这家企业“打工”,或担任独立董事,以获取超好的薪酬或劳务费。

  大家知道,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三点: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② 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收受他人财物。那么官员在位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企业“谋取利益”,只要没有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罪。

  但这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办事”的官员并非毫无所求,他们所要交换的就是退休后得到回报。也就是将在位时的职权,化作退休后的经济利益。退休官员获得的这种经济利益,就是“期权”效益。

  此轮“官员独董”密集去职,应该是缘于去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该《意见》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既然是“均不得取酬”,那兼职、担任独立董事还有什么意思?不如一辞了之,以免引起反腐机构的关注而算“旧账”。

  但反腐机构却不该“一辞了之”,因为这些去职的独董,此前肯定取酬了,而且此前取酬也并不一定合法。2013年8月12日《人民日报》就曾报道,中国重汽(香港)7月底在港交所发布公告,三位曾经的省部级高官石秀诗、韩寓群、崔俊慧出任中国重汽独立非执行董事,年薪为18万元人民币。他们曾分别担任贵州省长、山东省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笔者以为,对于那些因“期权”效应而取酬的官员,反腐机构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应该追缴他们此前的“期权”受益,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5-4-20 15:21 , Processed in 0.14072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