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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因患乙肝被拒绝录用 要求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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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00: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聘者因患乙肝被拒绝录用 要求赔偿获支持

  90后小伙王涛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某外国法人独资的大型包装公司,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多次的面试,终于进入了体检环节。感觉应聘有望的王涛果断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拿到体检结果后竟然以王涛患有乙肝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王涛为此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包装公司诉至法院。6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4000元。

  今年年初王涛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该大型包装公司吹膜机长职位,不久便收到了该公司考核和面试通知。于是王涛多次请假至该公司处参加考核和面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王涛顺利通过了各项考核和多次面试,很快双方就工资待遇等入职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涛也果断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积极准备入职新岗位。随后,在包装公司引领下王涛到昆山某医院接受入职体检,当日王涛接到公司通知,称其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故公司拒绝录用。王涛多次与包装公司交涉未果,还因此失去工作,王涛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最终,王涛难以忍受包装公司的就业歧视,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可以认定原告王涛曾应聘被告公司一岗位,后被告以原告体检中存在乙肝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原告。因此被告拒绝录用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系否定性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违法拒绝录用原告,原告还需另寻工作,产生损失应属必然,结合该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中关于原告离职的时间及被告拒绝录用原告的时间,法院确认被告赔偿原告2个月工资收入。

  法官提醒: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案中,被告拒绝录用原告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客观上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系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不录用原告系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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