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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南京虐童案被告人何以激动要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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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3: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新闻网的消息说, 9月29日上午,南京虐童案继续开庭。法庭上被告人李征琴情绪激动,在庭上一度痛哭、大喊。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休庭1小时35分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期间,养母李征琴在羁押室内试图撞墙,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其实,对于虐童案发生后,人们在谴责家暴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保护孩子的建议,解除收养关系、让孩子回到生身父母身边;监护权转移,交给生身父母,或者交给民政部门或有关公益机构,也可以寻找爱心家庭来接纳收养等等等等。这些建议有道理,但未必符合孩子的意愿。
  另者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最有利于他成长的生活还是有亲情的家庭生活;而对一个有生身父母、有存在感情基础的养父母的孩子而言,让儿童福利机构、爱心家庭、公益组织来接,也不是更好的选择。然而9月29日的庭审现场里,李征琴情绪极其激动,庭审20分钟休庭之后,因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即便如此,对于被告人李征琴在庭审中所表示上所那样,打孩子是因为孩子经常说谎,打完后没有查看过孩子的伤情,公安机关联系她时还不知道什么事。而检方在庭审中该也表示,李某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使小宝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毕竟在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或者说,对于从媒体报道的案情看,此案已涉嫌虐待,而非仅仅是某一天的故意伤害,孩子身上留下的伤痕,很多是陈年旧伤,而不是一次伤害留下的。若是从刑法角度看,虽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比虐待罪量刑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很容易逃脱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是以身体受伤程度量刑,如果身体受伤程度轻,或者伤势已好难以取证,实施故意伤害者,就可能处以很轻的处罚,甚至逃脱处罚。此案中,孩子的受伤被判定为轻伤,因此对其养母的处罚不会很重,而这对孩子身心造成的影响,远比肉体的伤害更严重,不能忽视养母对其长期的虐待。

  在南京虐童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和舆论关注,就在于我们以前对虐童犯罪的法律审判尺度偏宽,对社会上发生的虐童或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常常被视为是家庭或者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忽视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本质。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教育还是惩治?恐怕很多人会选择教育。因为我们从小到大一犯错,经常听到的就是“教育为主”,以至于我们成年进入社会了,还把这个当成处理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则。而这恰恰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包庇和纵容,也是造成中国当前社会有法不依乱像丛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其实翻开每一部法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没有“教育为主”这句话的。

  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就是说被伤害的孩子已经构成轻伤害,而且轻伤在我们国家法律上就是说已经不算很轻了,所以我们国家的伤势就是说,其实在伤害里面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只要达到轻伤害的话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养母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即便是从情理上说,李征琴的行为事出有因,主观上无恶意且也属教育孩子“方式不当”,但是对于孩子亲生父母表示原谅,但故意伤害罪属刑事犯罪,即使受害人不予追究,亦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法是刚性的,不能因感情而扭曲,既然倡导“依法治国”,就应“违法必究”。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错误文化,认为“打是疼,骂是爱,姥姥急了用脚踹”,语言暴力更是家常便饭。中国父母也爱孩子,而事实上有些人情感粗糙、任性,以为殴打、谩骂就是“教育”,却让他们真正传递下去的却是恐惧、残暴与麻木。然而在恶的根上很难结出善果。看看网络上乌七八糟的脏话,看看现实中许多不遵守规则、不尊重他人感受的成年人,看看“成功者”们人格分裂的表现,就能明白,我们正在为不成功的家教付出着怎样的代价,而这样的荒唐,还应继续下去吗?由此应该认识到伤害一个人就是伤害所有人,伤害一个孩子就是伤害共同的未来,暴力是良治的公敌,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看上去的“私事”,需通过公法来处理,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不能动摇的准则,这值得每个人深思。

  东江娃于2015年9月29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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