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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拾金不昧奖10%”是对常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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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8: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广州市“拾金不昧奖10%”终于通过了审议值得庆幸,但其征求意见稿历时3年多,也说明了此规定阻力不小,因为长时间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拾金不昧”,但却不知道,拾金不昧却也不是绝对的真理。

  分析拾金不昧在我国成为传统的原因,其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实用主义,在古时候的中国,人们的流动性很差,乃至于路不拾遗,丢失物品的回去找就可以了,毕竟活动范围有限。而就算捡回了家,那也一定要无偿的归还,因为丢失物品的不过是五大姑八大姨之类的近亲,都是远亲近邻,自然不好意思索取报酬,更何况,生活范围小、生活节奏慢,保存遗失物品也不需要付出太大的时间成本。

  但是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一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社会,拾到物品索取报酬也就可以理解。举个简单的例子,出租车司机捡到了乘客的物品送还,既要报警联系,又要牺牲掉自己的生意,遗失者按常理来说,给予补偿是应该的。否则,就是让做好事的人为遗失者的粗心大意买单。这种违背公正的做法根本上来说,就是违背常识情理的。

  其实,公平公正,人民道德高尚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务实,尊重人性常识的社会。它来不得太多的假大空的“无根的道德”,也正是如此,古人和国外都是用务实的态度来直面做好事的人。例如,《论语》上记载,子女救了一个溺水者,被救助的人送了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孔子对此很满意,他认为接受回报能够让人们都乐于做好事。再例如,德国就规定,捡拾物品者可以索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日本给出的报酬比例达到5%到20%。可以说,务实的做法是对做好事者所付出时间成本的回报,也是对遗失物品者马虎大意的惩戒。

  总的来说,“拾金不昧奖10%”是对常识的尊重,其实,10%奖励并非是强取豪夺,毕竟这种事情不是时刻发生的,一个人也不会靠着这样的方式来赚取钱财。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关键在于提高了社会的运行效率,减少了双方互相掣肘的时间和损失,是个体利益的最优化处理,也是社会利益的最优化处理。用老话说,是让好人有好报落实,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让社会的善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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