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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赡养捆绑遗产”务实难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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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1 08: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2013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上的热词,但由于法律只是停留在纸面之上,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这让很多人对“常回家看看”的执行力度缺乏信心。

  苏州市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一规定是对 “常回家看看”法律的补充性完善,提高了该规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明晰有力的惩戒自然会加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多赡养老人者多得,少赡养不赡养者没有物质所得。

  除了实践层面上,“赡养捆绑遗产”也使我国的精神赡养法更加完善,在其他国家,赡养父母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奖惩。比如,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再比如,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可以说,赡养老人是整个社会公认的义务和责任所在,由此,将这种公认的责任落实到法律,也就势在必然。

  从法律角度来说,“赡养捆绑遗产”是一种务实。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只是强调个体的职责是不够的。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真正去苛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的毕竟是少数,毕竟我国的人口多数也是“城乡分离”,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也很难。更何况,我国的城里多数是独生子女,农村父母几乎没家产可继承,这就决定了,“赡养捆绑遗产”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其实,以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经济情况来看,个体难以承担起赡养父母的“无限责任”。更何况,世界更多的赡养法也都停留在精神层面,而不是物质层面。物质层面上的赡养本应该是社会的责任。比如, 2003年,瑞典议会就专门成立了“老人委员会”,并出台了文件《未来老人政策》。根据这一制度,老年人提出的申请只要核实批准,便会有专业人员定期到其家中进行医疗、家政服务。日本政府从2000年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脱离医院,让老人回归社区、回归家庭”是这项保险的主要目的。

  其实,老年人生养了子女只是其为国家的贡献之一,另一个贡献就是,老人在一生的工作中为社会提供了价值和财富,由此来说,物质上赡养老人应该成为政府的责任。在老年人社会来临之际,社会的归社会,个人的归个人,明晰了彼此的职责,才能真正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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