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866|回复: 0

东江娃:见义勇为却遭辞退缺刚性法规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23 09: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南方都市报的消息说,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这则消息一出便引起不小的热议,诸如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人士,不仅需要道德、物质层面的鼓励,也需要法规的刚性约束,同时还要有惩罚性措施。对那些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可姑息将就,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确,像?唐在学的遭遇并非孤例,类似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比如2013年浙江温州梁氏小兄弟路遇劫匪抢劫女子手机,一番搏斗制服劫匪后,却遭到了其工作的汽车修理厂老板辞退;又如上海小伙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并于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2011年1月,公司辞退了吴福佳,理由是旷工(因为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医疗),请假条交晚了。

  而像这样的一个普通员工能见义勇为,跟单位利益有何冲突?除了耽误工作外,最关键的要数相关工伤认定。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员工上班时间见义勇为受伤,一般是被视为工伤处理的。而员工工伤的医药费等,单位有责任承担一部分。这也是一些单位指责员工见义勇为的根本原因。?但是有评论者认为,若是从道德与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辞退见义勇为的员工,肯定是说不过去的,这是对社会正气的一种严重伤害。

  可是,仍有部分单位这样做了,可见光凭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根本无法杜绝企业这样的无良之举。那么回到法律的角度呢?我们发现,《劳动法》有相关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到唐在学身上,这一条款明显无法起到保护作用。因为唐在学与吴福佳不同,他抓小偷时并没有负伤,不存在什么医疗期,公司便可能找其他借口将他辞退。

  换句话说,对于?见义勇为被认为是多管闲事,是给公司可能带来风险的傻事。在全社会都在弘扬正义美德的时代,不顾个人安危、勇抓小偷的唐在学何以被企业所不容?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唐在学见义勇为遭辞退虽然只能看作个例,但是却真实地透露了企业文化在金钱至上价值观统摄下,对社会正义和美德的排斥。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生存法则,盈利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和最重要目标,但是将利润最大化当作企业的终极目标却是大错特错。

  要知道,在现代管理学之父德鲁克认为,盈利能力本质上不是企业和企业经营的目的和理由,只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和好坏的检验标准。企业的目的不在自身,而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德鲁克的这一观点提醒我们,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充分关照人和社会。需要明确的问题在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或者说,因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像唐在学这样有正义感的员工,本应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与呵护。但令人失望的是,有关单位非但没有按照有关法规来保障唐在学的权益,反而损害到他的就业权利,这无疑会令人感到心痛与义愤。由此我们也得到印证,时下社会中的一些单位、一些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呵护存在失职和冷漠的现象。

  如果说像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帮助,就会导致让见义勇为者并行在光荣与尴尬中。如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他们却流血之后又流泪。由此希望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从奖励、救治、人身保护、权利维护、长期机制、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同时制定惩罚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东江娃 于2015年10月23日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5-3-15 11:08 , Processed in 0.51585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