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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湖南“十不准”为何能提振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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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3: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日报12月6日讯“不准利用新闻报道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准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我省专门出台《湖南省新闻从业人员“十不准”》,为广大新闻从业者设定了“道德底线”,划定了“行为红线”。“十不准”一经推出,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强烈反响,大家普遍反映,以“十不准”为“高压线”,有利于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提振“舆论监督力”。

  先可以来具体看看这“十不准”的内容:不准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内容;不准利用新闻报道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准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新闻活动进行打击报复、敲诈勒索;不准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或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不准无证采访、“钓鱼”采访、抄袭剽窃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准强迫对方接受采访;不准编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各类传言。

  可以说,这“十不准”的确抓住了当下的一些新闻乱象。比如“唯钱至上”,追求报道的轰动率,追求报道背后的创收率,所以有时候甚至不惜创造眼球、制造新闻,就会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津津乐道;比如“新闻敲诈”,借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行个人谋取私利之实,使得舆论监督成了一个工具而已;再比如时下的“媒体审判”问题,也值得注意,司法是需要监督的,但有的媒体明显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甚至有的还有目的,使得干扰了审判。

  虽然这只是少数现象,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但也不能忽视,毕竟这会对整个新闻事业造成极大影响。“十不准”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新闻事业存在的问题,正是为了促进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些条条框框是不是束缚了新闻人的手脚,是不是可能影响舆论监督。事实上恰恰相反,这是释放了新闻人的手脚,是能够充分提振舆论监督的。

  首先,将新闻与经营活动严格分开,让新闻更客观、更中立,不必受经营活动的影响与干扰,这实在给新闻人“松了绑”。如果一个新闻人既写新闻,又要考虑经营,是无论如何写不出好新闻的,最终只会让新闻走向庸俗、走向金钱至上。曾有地方的媒体记者笑说,我们不只是搞新闻,还得搞钱啊。这样下去的结果,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与道德的重构,让价值观荡然无存。

  其次,新闻人既有舆论监督的权力,同时也得受到社会和法律的监督。舆论监督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绝不是新闻人的私权力。有的人动不动就是“我可以曝你的光”,表面上是在行使正义,而私下里却可能在做着勾当与交易。这种现象必须要严厉打击,因为这无益于舆论监督,反而是害了舆论监督,并会导致新闻腐败问题。

  最后,也是为新闻人划出了底线,划出了边界。没有底线、没有边界,也往往让一部分新闻人茫然。毕竟舆论监督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把握不准,就可能触犯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给自己也会带来麻烦。“十不准”正是划出了底线与边界,新闻人就有了一把尺子,可以很好地丈量。

  新闻人的一个重要价值仍然在于舆论监督,真正用好法律和人民赋予的这项权力与职责。那么这就需要首先从自身做起,真正对得起舆论监督这一利剑。“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如果新闻人首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又如何去监督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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