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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看守所“假自杀”揭开贪官减刑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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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7: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底,丁某某曾与涉嫌受贿的嫌犯焦南彬被关押在安徽天长市看守所的同一监舍内。为谋求减刑,丁某某和焦南彬与看守所民警串通,鼓动同监舍的赵某某假自杀。随后,两人因救人而获得立功认定,进而获得减轻处罚。不过,他们的阴谋在去年因赵某某的一封举报信而败露。随即,法院再审撤销了他们的立功认定。目前,天长市看守所的多名涉案民警已受审,法院尚未判决。(中安在线12月22日)

  这是一部精心策划的看守所贪腐渎职大戏,“投资人”是丁某某的老婆,“导演”是看守所所长,“演员”是两名民警和三个犯罪嫌疑人。剧情设计得严丝合缝,包括法官在内,所有观众都没看出来丝毫破绽,堪称神不知鬼不觉,阴谋几乎已经得逞了。

  然而百密一疏,“主演”之一、假装自杀的嫌犯没有拿到“片酬”,愤而举报,把戏被拆穿,多名民警因此沦为阶下囚。但这显然不值得欣慰,若不是剧中人分赃不均以致内讧,“假自杀”十有八九已经瞒天过海了,这会儿减刑的减刑,数钱的数钱,皆大欢喜。

  天长市看守所里上演的这出活报剧,以真人秀的方式,把某些贪官“假立功、真减刑”的画皮撕了个粉碎。

  根据最高检的统计数据,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获免刑、缓刑的大约占到69.7%,这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连监狱的门都没进。如果再加上减刑,贪官被从轻发落的比例就更高。这其中,相当一部分贪官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而事后证明,所谓“立功”很多纯属子虚乌有,甚至有本该坐穿牢底的贪官在狱中“屡建奇功”,没几年就逍遥法外。

  贪官要想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并非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多人密切配合、协同“演戏”,虽剧情有别,但手段大致相同。一般的做法是,贪官家人、律师、朋友先在外围打探,为贪官寻求“立功”机会,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之类;而后买通看守所民警或监狱狱警,让其帮助贪官实施“立功”行为;再由相关部门出具贪官“立功”证明,呈交法院让贪官获得轻判或减刑。

  看守所、监狱由于其特殊性,是高度封闭运行的场所,如果管理人员和嫌犯、罪犯之间有什么苟且之事,外人还真不容易察觉。还有比天长市看守所这起“假自杀”事件更离奇的——2008年6月,湖北宜昌市一名贪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竟然检举揭发了同期发生在看守所外面的一起盗车案,而且对盗车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情况了如指掌,仿佛身在现场。这样的“立功表现”,要么是贪官的家人、律师代为“破案”,而后买通看守所管理人员将信息传递给贪官;要么干脆就是当地公安机关把自身破获案件的功劳记在了贪官头上,当然这样的“学雷锋”不是白学的,背后必然有利益勾兑。

  贪官假立功、真减刑,玩弄法律于股掌,不仅民愤极大,也引起了法学界有识之士的忧心忡忡。近年来一些法学专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应当遵循严格的认定程序。现实中,一些地方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过于随意,经常是办案机关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庭审判时也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公安机关侦察阶段获取的贪官立功表现,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也应严格审查,尤其是庭审时,对贪官立功表现应像对待犯罪证据一样严格甄别。

  但这依然只是内部监督的途径,若公、检、法三者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主动性,贪官“假立功”仍有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内外勾连的司法腐败现象,还需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即贪官的立功表现材料,除非关涉国家机密,或有可能影响到案件侦破,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法院的判决书中,应对贪官的立功表现作准确详细的描述,按受全社会的审视。

  “立功从宽”制度的设立,本意在于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但这绝不能成为帮助贪官逃脱法律制裁的“救命稻草”。现实中,有能力靠“立功”减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往往人脉广泛、非富即贵,若这些人屡屡减刑成功,非但有损司法权威,也会让平民百姓徒生不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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