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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农民讨债起诉政府超过时效让法制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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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2: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有关媒体报道:1988年,湖南资兴市农民陈伯宇,承包了原坪石乡税的一个电站的建设工程。之后,陈伯宇被当地政府拖欠了12万余元的工程款。在接下来的28年时间里,陈伯宇一直在追讨这笔钱。其间,陈伯宇也向法院起诉过乡政府,但一直没有立案。直到2015年2月,此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了。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陈败诉。

  看到这样的报道,给我们的第一感觉就是欠钱人可以有理由赖账,过了20年,你就拿我没有任何办法了,因为超过了时效,这或许就是现在的债务人是大爷,债权人是孙子的根本原因。而且这一起案例的债务人竟然是政府,法院如此判决,应该说传达了一个令人耻辱的信号,在要求社会各行列甚至包括娱乐界都要传达正能量的今天,这实际上传递的是负能量,让法制中国蒙羞,是对号称法治社会的中国的一种讽刺,这也是难怪各地方政府大量举债而不怕的根本原因,因为对于债务可以用各种理由拖着,如果你起诉,法院不立案,等过了20年再立案,然后判决超过起诉时效,这样,所有的债务都没有了,这或许就是各地政府都热衷于举债过日子的根本原因。

  透过这起案件,虽然法院以法律的形式判决向政府讨债的讨债人陈伯宇以法律规定的超过20年最长时效判决债务人败诉,似乎是在讲法律,体现了法治精神,但是,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却不得不认为这是让法治蒙羞,是对法治的一种讽刺,传达的是极大的负能量。

  首先,法院岂能睁只眼闭之眼,胡乱引用法律条文。是的,法律对于债务的追偿有20年时效规定,但是,作为法院难道只知道这么一条而不知道另外的规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而且当地法院当时应立案而没有立案,诉讼时效应该重新计算。债权人陈伯宇在这28年时间里,一时没有中断过追讨,而且多次上法院起诉,而且到过湖南高院、郴州中院,当时的法院为何不立案?即使当时不立案,但在立案之后,这样的诉讼时效规定就应该重新计算,可为何法院竟然只看到利于政府的法律条文,而没有看到另外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条文难道法院不知道?这样的判决难道不是糊涂僧乱判决葫芦案?而且难道法院的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上糊涂僧?这样的判决到底羞辱了谁?这难道不是以法律的名义在羞辱法律吗?

  其次,依法治国到底该靠谁来实现。多次的起诉,多次的不立案,现在终于立案了,但得到的结果竟然超过时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治国到底该靠实现?政府都成为最大的无赖者,法院都是睁着眼说瞎话,那依法治国能够体现在哪里?难道只要求老百姓守法,对老百姓就依法,对于政府、法院自己就是置身法律之外享受法律之外的特权?请问法律规定了这样的特权吗?让我们老百姓看看这样的特权规定在哪里?社会风气不好,老赖理直气壮的赖账,这样的判决难道不就助长了这样的歪风在蔓延吗?

  第三,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难道政府就没有还钱的义务了?12万元,追讨了28年,大家想一想,这其间债权人花了多少精力,跑了多少路,又花了多少钱,而且这28年,12万元到底贬值了多少?又失去了债权人多少投资的机会,政府你想过没有?以民为本,执政为民又体现在哪里?现在,终于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作为政府,你依然存在,难道就没有了还钱的义务了吗?过去我们还说过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何况现在你政府还在那里,还在领导着广大老百姓在奔向中国梦,难道就因为过了20年,你就真可以赖账了吗?你赖得了现实的债务,你赖得了民心吗?

  郴州法院如此判决,确实起到了一个坏了榜样作用,法院竟然以法律的形式羞辱法律,政府竟然成为欠账不还的老赖,那依法治国到底是说给谁听?法律的正义就这样如此被扭曲,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心中还有多少?在给法制蒙羞的同时,又羞辱了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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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21: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程序正义,政府不讲人权也就算了,法权也不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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