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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我约辩湖南省高院网络处傅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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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2 2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1日,湖南省高院新闻信息网络处副处长傅召平写了一篇长文,发布在其个人公共微信号“去水存真”上,引发热议,他说:

  最近看微博,发现一个叫吴法天的人,通过微博对益阳乃至湖南法院的工作进行指责,调子很高。查阅他的粉丝数,吓我一跳:39.7万!《人民法院报》的发行量也就40余万。看其百度百科词条,我的个乖乖,原来是位法学大教授,用著作等身来说他,毫不过分。

  然而,拜读其针对益阳法院或者的湖南法院的文章,却让笔者感到不爽,甚至怀疑这些文章是否其本人所撰写。在笔者看来,这么著名的法学教授兼自媒体管理人,不会也不应该持如此粗暴的态度对司法审判恣意妄评。尽管吴学富五车,但笔者憋不住,有话要说。

  应当承认,现阶段司法工作确实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复杂的。……

  文章我就不全文摘录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搜索查看。

  对不起,我让傅处长“不爽了”。我的个乖乖,新闻信息网络处的副处长,主管舆情的吧,才第一次听说吴法天,我也太失败了。我写了一年的文章批评湖南法治现状,处长大人才发现,说明我的影响力确实不够啊。不过,39.7万粉丝都知道的事,至少有十几篇文章了,有的文章微信阅读10万 ,微博阅读单篇几十万,您才知道,也太后知后觉了,我担心贵院的舆情在您的负责下,会不会太衙门作风了啊。我本来也有理由怀疑这篇文章不是您亲自写的,但看到您个人微信公号的信息以及一贯文风,我没啥不信的了。

  傅处长,您说我对湖南法院的工作进行“指责”,说我持“如此粗暴的态度”,“恣意妄评”,我就不同意了。通观全文,洋洋洒洒,对我进行道德审判,就是不说我哪里“粗暴”了,哪里“妄评”了,没有一个地方在反驳我的文章内容。如果您说我的文章史实,可以具体指出来,咱们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不用上纲上线,是吧?我是骂脏话了,还是造谣了?如果我批评司法不对,您又何必说“现阶段司法工作确实不尽如人意”呢?欲言又止,何不展开说说哪里不如人意?

  我揭露的益阳法院法官跟律师、当事人喝酒,最后导致当事人猝死,这件事益阳纪委也调查了,事实俱在。您要是否定猝死与喝酒无关,有鉴定结论,您要是否定死者是当事人,我可以立马给您拿出几份他当时还在法院的案件。可是,这些法官处理了吗?除了一名法官劝退以外,有的还升职了。益阳纪委跟社会公众说,等待调查结果,过去快一年了,什么结果都没有。这件事媒体也报道了,如果我造谣,媒体造谣,益阳中院可以追究我和媒体的法律责任啊。如果事实令您不爽,那可能是这一届人民群众不行,他们不该发现事实后,未经您同意就如实告诉我。

  您在文章中说,“主观上讲,法院队伍素质有待提升,法官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领域存在的个别腐败现象,极大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看来,您对司法腐败不是一无所知,也承认司法腐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嘛。可是,面对我举报的司法腐败现象,您是建议湖南高院查处呢,还是做鸵鸟佯装不知呢,甚至说“比如像吴教授这样意图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甚至污名化法院,徒增法院压力,干扰正常的公正审判”。既然司法要接受舆论监督,那么我一没造谣二没诽谤怎么就把我的舆论监督定性为是“污名化法院”呢,我是要让法院违法办案呢,还是在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呢?

  举个栗子。我在一篇揭露益阳中院法官篡改卷宗的文章中,用详实的证据材料指出,当事人前后两次复印的同一份卷宗,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卷宗出现了多处明显的涂改,甚至伪造签名。而益阳中院给我举报的答复是,已经内部处理了这名法官。这要换做是当事人伪造证据,早就判刑了吧,法官知法犯法,伪造卷宗,怎么就只是一个内部处理呢?而且,过不了多久,我发现法院官网还表彰了该法官,院长亲自给她颁奖。农行益阳分行,在益阳中院立案的几乎所有案件都不交诉讼费,证据俱在,白纸黑字,若不是法官允许,怎么可能大行其道?傅处长,您认为是我的实名举报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还是法官的行为在伤害司法的公信力呢?是我在“污名化法院”,还是法院本来就藏污纳垢呢?

  傅处长您的文章还指出,法院在不断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湖南法院的民调指数不断攀升,就是很好的例证”。说我“只是抓住个案一味进行指责,极尽讽刺和嘲弄之能事,既不客观也不公平。”那么您觉得“湖南法院的民调指数不断攀升”这件事情本身客观吗?请问你们是做了什么样的抽样调查,用了什么科学方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暂且不说湖南省高院门口出现的拉白横幅、脱衣服上访的,就说益阳有那么多人向湖南省高院和高院纪检组举报基层法院的腐败、违纪、枉法裁判和执法不公问题,但湖南省高院却一直不给于举报者答复,只是把皮球踢给省纪委或者当地市委、市法院,甚至举报材料最后到了被举报人手上。这还只是个案吗?

  2014年9月,湖南省高院党组在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中,罗列了四大项共22个存在的问题,并誓言要加强整改。但两年过去了,整哪里了?改了多少?连一个普通的案件都可以在高院挂几年不审结,可见湖南高院的“拖”字诀有多么驾轻就熟。2015年湖南省两会期间,省高院全体领导出动,四处游说,让代表委员不给法院系统提意见,让各大媒体和网络名博不批评省法院的工作,这些您都忘了吗?这些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符合康为民院长自己承诺的“司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吗?

  傅处长,您自己在文章中也说:“舆论就是衡量社会各界是否支持的晴雨表。”那么,为何对我的批评,就如此不能容忍呢?法院工作做得好,我会表扬,我何必故意抹黑呢,我抹黑公正的司法,人民群众就会骂死我。可是,您看到了吗?我的文章下,都是网民的支持,都是群众的呼声,他们对湖南法治的批评,比我还严厉,比我还痛心。他们告状无门,伸冤无望,盼青天一样盼着中央巡视组来,结果省纪委和信访局的同志还把他们挡在门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原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说过:“绝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的现象”。你们忘了吗?徐守盛书记也说:“面对歪风邪气不能做骑墙派和两面人”。你们又是怎么对上级巡视组和对底层老百姓的?

  傅处长还给我扣了一个帽子,说我的文章是“基于利益驱动,笔锋犀利且刻薄”。可惜,我在文章中反映的案件,一件也不是我代理的,我既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与律师更是不认识。他们或发电子邮件,或邮寄材料,或千里迢迢跑到北京,就认为我是能替他们说话的人,能为他们发声。您可以查一下我文章中所指的案件,没有一件是跟我有关的,在您查完之后就会发现我批评湖南法治现状完全是出于公心。当然,也请您顺便查一查,这些案件里法官有多腐败,看看那些奇葩的法官。开私人会所,赌博,开房,包情人,公款旅游,篡改卷宗,违法查封、索贿、枉法裁判,一桩桩一件件,是否属实。我还有一些涉及到湖南省高院腐败的证据,还没有放出来,等子弹飞一会儿再说。

  自媒体是监督司法腐败的重要渠道,包括习大大在内的国家领导人都予以肯定和鼓励。现在连中纪委和省市纪委也在网上查找举报司法不公的信息,不知道傅处长是否要逆中央精神而行之?在此,我特独家向您举报一件事:湖南省高院大门外,有一段完全为交通法规所不允许却为省高院专门使用的“逆行之路”。这段公路有一百多米,来来往往的市民和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唯有省高院的大小车辆可以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逆行而过。交警也不敢找你们麻烦,市民只能望之兴叹。从湖南省高院自己的巡视整改报告中就可以看出,高院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缺勤等不按时上班现场是很严重的,但即便如此,你们还要为抄这一点点近路而逆行开车,这是何等的我行我素、无视法规?这难道不是一条专供湖南省高院法官们使用的特权路?

  2014年11月1日,您在湖南省“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座谈会上建议,“要规范网站、自媒体和网络用户对司法信息的发布,减少司法审判和判决中的舆论压力,用正能量占领网络阵地。”请问,正常的舆论监督是不是正能量?司法腐败是不是负能量?为何您在批评我的时候,没有一句是事实的反驳,通篇只是重复多年的空洞的口号?这就是所谓的“去水存真”吗?您在文章最后说“对通过污名化法院来干扰司法审判的不法人员,必须应有相应的处置措施。”我非常希望您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我恶意造谣、诽谤,请求我当一回被告,该怎么依法处置都可以。如果我说的是事实,那么也请您要求湖南省高院履行职责,处理违法违纪的法官,还湖南司法一片朗朗晴天!

  2016年5月22日,我以一名关心湖南法治的普通网民的身份,正式向您约辩,请您回应。地点可以由您定,但全程要公开。作为关注我微博微信的舆情部门官员,您不会视而不见,也不会装聋作哑吧?


污名化法院,不是舆论监督
2016-05-21 傅召平(去水存真)

  最近看微博,发现一个叫吴法天的人,通过微博对益阳乃至湖南法院的工作进行指责,调子很高。查阅他的粉丝数,吓我一跳:39.7万!《人民法院报》的发行量也就40余万。看其百度百科词条,我的个乖乖,原来是位法学大教授,用著作等身来说他,毫不过分。

  然而,拜读其针对益阳法院或者的湖南法院的文章,却让笔者感到不爽,甚至怀疑这些文章是否其本人所撰写。在笔者看来,这么著名的法学教授兼自媒体管理人,不会也不应该持如此粗暴的态度对司法审判恣意妄评。尽管吴学富五车,但笔者憋不住,有话要说。

  应当承认,现阶段司法工作确实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复杂的。

  主观上讲,法院队伍素质有待提升,法官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领域存在的个别腐败现象,极大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客观上讲,在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当中,司法处于弱势,无力捍卫司法公正。其次,司法权威不够,法院难以兑现司法公正。比如,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第三,媒体的不恰当介入,妨碍了司法公正。媒体、舆论监督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媒体、舆论如何介入,比如像吴教授这样意图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甚至污名化法院,徒增法院压力,干扰正常的公正审判。第四,现阶段的法院受其他因素影响,也强化了民众对司法的负面印象。比如其他公权力机关可以对法院施加影响;比如法官也是凡夫俗子,他不在世外桃源,迫于外界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等等。

  大家有目共睹的是,法院已经采取了非常多的措施和手段来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近5年来,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出台,不断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断促进司法公正。湖南法院的民调指数不断攀升,就是很好的例证。吴教授不看法院的努力与进步,只是抓住个案一味进行指责,极尽讽刺和嘲弄之能事,既不客观也不公平。

  尽管法院已经非常努力,尽最大诚意进行改革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人不能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社会各界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舆论就是衡量社会各界是否支持的晴雨表。

  应当肯定的是,在舆论工作人员中,我国的传统媒体记者经历过了专业训练,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绝大部分记者遵循职业伦理规范,在处理传媒与司法的问题上比较谨慎。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教材对此也有专章或专节阐述。比如,人民出版社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P242)对媒体监督司法的限制条件做了如下论述:

  1、对政治侦查、起诉或者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

  2、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

  3、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

  4、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

  此外,教材还对司法工作的采访报道做了其他限制性论述。

  然而,在互联网屏幕统治眼球的今天,“记者”的概念已经被放大,以致于出现了“公民记者”概念。据笔者了解,这些所谓的公民记者没有采访报道资质,大部分没有经过传媒专业训练,不遵循新闻工作者的从业规范,文章基于利益驱动,笔锋犀利且刻薄,擅长煽情。吴教授貌似其列。

  事实上,世界各国各地区对待舆论监督司法的问题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英国采取“司法限制传媒”模式,比如1981年的《藐视法庭法》。美国形成了对律师及检察官的缄口令制度。美国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保存了法院对174起案件中颁发过的这种命令。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对媒体“不得评论”进行规定,即:1、正在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案件,不能评论;2、对于承办案件之司法人员及该案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能评论;3、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不能登载。至于我国,尚无新闻法律法规,只有行政规章和散见于司法解释的条文。总体上来说,我国法院对待舆论监督比较宽容。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限制舆论监督司法,显然不太可能,也无助于司法进步。但是,不管新闻记者也好,还是所谓“公民记者”也好,都应遵循职业伦理,遵守职业操守,通过正当程序,行使新闻采访权或者基于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发布自媒体评论。

  但是,对通过污名化法院来干扰司法审判的不法人员,必须应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希望尽快通过立法,科学规范舆论监督,促进国家法治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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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3:1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办晒?问题大了。要不然再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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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5: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看今天闹得欢 小心将来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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