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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松:高速公路“拉黑”失信者,这个规矩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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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21: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交警继今年分别两次、共计对15名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人员,公布列入“终身禁驾”名单之后,再出狠招,决定从7月1日起,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会同交通部门积极合作,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给予“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

  反对的声音随之而来,理由是“法无禁止”。比如,一个可以在别的道路交通状况下有驾驶权利的司机,表明他的驾驶证、驾驶权利还在,既然他在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凭什么在法治处罚之外,追加剥夺他在高速公路上的驾驶权利?再比如,就算你禁止这些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权利,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他们把安全的风险转移到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过程中?

  其实反对者心里非常清楚,西安交警的这一招,对于遏制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对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肯定有效。但对于死读法律文本的一部分人来说,恰恰忘记的是法律的延展性,以及相关法律对于生命至上的终极目标。

  先来看一组数字。根据统计,即便在全面禁止酒驾之后的2011年,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辆的中国,仍然有6.2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而在同一个年份,日本是7000多万辆:4611人;美国是2.85亿辆:4.2万人。更悲催的是,到了2014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超过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20%,并且近些年来,始终保持了每年死亡10万人以上的居高不下态势。主要原因很简单: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够,是驾驶人员的生命意识、法治意识非常淡漠。这两个原因,又是相互关联、相互因果的。

  加大对于交通违法的处理,不论从生命至上的角度,还是从民意的角度,都是整个社会的迫切期待。西安交警的新规如果与法律文本有交集,恰恰只能说明,现有刻板的法律设计,已经远远跟不上解决“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与落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这对特殊矛盾的需要。

  天大地大,人的生命最大。如果我们的法律设计,不是以人的生命为第一依托,不能最大化地托起社会形态变化状况下人的生命,那么,在暂时不能一步到位完善法规的情况下,寻找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职能部门的应有之举,也是责任所在。

  高速公路要么不出事故,出了就是大事故。所以,西安交警将高速公路作为遏制事故及伤亡的重中之重,表面上看是剥夺了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驾驶权利,实际上是优先保障了包括违法人员在内的、所有将生命安全交付于高速公路法治秩序的广大群体的生命。这是西安交警部门首先一个站得住的法律依据。第二就是,它是将法规明确的“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挂钩、与交通部门合作的方式,从而达到禁止严重交通失信“黑名单”上的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处罚目的,这就是类似于“老赖”可以被限制高消费、可以被限制出境等处罚一样,让法律得到了有效延伸。

  全国每年以10万以上数计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居“世界第一”的位置,这是人性的悲哀,也是法治的悲哀。这个世界第一,是耻辱,是整个交通法治意识严重麻木的人祸。如果对这些车祸构所造成的“人的生命”的第一大祸,我们还能继续麻木,还在翻着法律的刻板条文在认死理,那么,这种僵持的反对态度,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制造僵局;表面上是跟寻找执法途径、加大执法力度的职能部门设障碍,实际上客观导致的是跟车轮底下的生命过不去。

  正是因为法治不完善,才使得中国坐着这把耻辱复针毡般的“世界第一”交椅,才更需要通过通过法治的完善去寻找生命保障的最大化。所以不管是反对、还是争议,最终的目的都不能偏离这个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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