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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受贿罪判决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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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8: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洛南县委原书记雷二虎因受贿罪被山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公诉人称,经审查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雷二虎在担任洛南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174万元,价值16.98万元速腾轿车一辆,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6月19日《华商网-华商报》)洛南县委原书记雷二虎因受贿罪被山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看到这则报道,很多人都会感到奇怪。因为此前受贿10万元,就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雷二虎受贿近200万缘何仅被判处4年6个月,难道是对这位书记特别照顾?其实不然。因为按照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一万元加特定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雷二虎的涉案金额虽远超20万但不满300万,应归类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处雷二虎有期徒刑4年6个月应该属于合理的量刑范围。

  但问题是,公诉书定性其“数额特别巨大”应该是依据原先的量刑标准,而不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量刑标准。而让人感到凌乱的是“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雷二虎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这又分明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处罚标准,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来量刑,这不矛盾吗?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处罚标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雷二虎的受贿金额若真是“数额特别巨大”,就得至少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不是判4年6个月。此外,像雷二虎这样去年4月16日“落马”,直到今年4月18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之后审判的贪官虽大大受益,社会也没必要宣泄,但司法机关犯这种低级错误就实在不应该了。

  同为19日披露的另一起受贿案,判决结果更是令人无法理解。

  安徽商报报道,安徽省庐江县原殡仪馆馆长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火化设备采购、改造及维修过程中,多次收受回扣29万余元。近日,庐江县法院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很明显,陈某收受回扣29万元,按照原先标准就是“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而按照“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应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法理何在?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更为宽松,但却更符合中国现状。不过,仅笔者同一天注意到的这两个案例,似乎又暴露出基层司法机关法治素养亟待提高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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