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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将被公开,慈溪“梅根法案”究竟能不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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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日报6月13日讯(屠春技/通讯员岑瑾) :

  本报讯(屠春技/通讯员岑瑾)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有人称这则《办法》是中国慈溪版的“梅根法案”,据说98%的网友支持《办法》的实施,并希望能推广普及到全国。

  1994年,一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被住在自己家附近一位有性犯罪前科的人绑架并奸杀。

  梅根的母亲认为,如果事先知道该罪犯的性侵前科,梅根很可能就会幸免于难。在各界人士的支持下,1996年,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

  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
  时隔多年,“梅根法案”又有了发展:

  全美各州可以在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以便保护周围邻居免受侵害。部分州不仅公布了个人信息,还公布了前科犯目前的住址、工作单位及开的什么样的车。

  有的州还规定,重复犯罪者还必须每90天去警局报到,如果外貌有了任何改变,即使是留了胡须,都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最严格的俄勒冈州,还规定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必须在家里窗户上张贴醒目的记号,以警告邻居自己的身份。

  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性侵害的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最受鄙夷的行为之一。

  我到现在都不敢看《素媛》啊!
  未成年人的利益关系到全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利益,说是关乎民意一点也不为过。

  在慈溪的这一《办法》刚出台的时候,我跟那98%的网友一样是拍手称赞的,觉得慈溪这次干得漂亮,非常支持此办法在全国推广。

  我也看到了一些理性的声音表示,此举是不是侵犯了性侵罪犯作为公民的隐私权?

  我是很有点不以为然的,要不要总是这么政治正确啊!

  我本人是非常致力于遵纪守法的良民,丑娃爹每次开车就算是超速了我都要斥责他。

  但是就像从前很多网友都抱怨的,现在的法律不知道到底在保护谁,很多案件公布之后,受害人的信息一清二楚,嫌疑犯反而被打了马赛克还用的化名。

  当然也有任性的小编
  舆论也是,犯罪分子服刑完毕之后大摇大摆回家,人们都见怪不怪,而被害人们总是畏首畏尾,出门还总被人指指点点。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比如校园暴力,甚至杀人,都不会受到法律严惩,而受害者反而被指责是多事活该。

  一来二去《未成年人保护法》好像就是用来保护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我当然知道这是一种网友激愤之下的误解,但是我稍微询问了一下身边法律从业者的意见,他们都表示:

  我国现行法律确实是倾向于把犯罪记录作为隐私来保护的态度。

  执法部门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这些犯罪记录,从而达到合理预防和管理控制犯罪的目的。

  浙江慈溪的地方行政法规,是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的。

  按照程序,如果全社会最终对此《办法》形成了统一意见,同意其在全国范围内通行,那么还需要首先修改法律。

  我理智上能理解,但是情感上不能接受啊。
  如果丑娃遇到了梅根那样的事件,不要说要求曝光犯罪分子的信息,我肯定千方百计杀了丫的,不仅杀还要分尸,只是身败名裂,也太便宜他们了!

  我个人认为,强奸罪是不能跟别的犯罪相提并论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包括猥亵和性骚扰在内,都是极其下作低劣变态的行为。

  “梅根法案”显然是无法完全杜绝性犯罪的,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性犯罪给普通人带来的危险。

  然而我认得的那个律师却问我

  你觉得人贩子应该判死刑吗?
  我懂他的意思,如果对人口贩卖者实施重刑,不仅不能减少犯罪,反而会增加被害人的受害风险。

  如果只是拐卖就要判死刑的话,那么拐卖途中加上虐待、强奸、杀人,也不过是死路一条,反正都是死,多干几票还是赚的。

  如果严刑峻法有用,那么朱元璋规定贪污60两银子就要杀头,还有其他的凌迟、剥皮之刑,早就遏制了贪腐犯罪了。

  实际上呢,朱元璋自己都奇怪“奈何朝杀而暮犯”,越反越贪,最后政亡人息。

  重刑之下,罪犯都觉得,反正是死了,不如干票大的。

  而那些会被重刑震慑的人们,也许本来就不准备做出犯罪的行为。
  恕我冷漠,我真的不太关心那些强奸犯们刑满释放以后要怎么积极融入社会,要怎么改过自新。我觉得留他们一条命都已经是人道主义。

  在我看来,强奸就是比别的罪行更令人恶心一点,我觉得就像家暴一样,强奸也是有瘾的,就是有病,不要跟我说什么一时难以自制这种鬼扯蛋的话。

  我关心的是,怎么能从源头上控制强奸这种恶行,如果不能的话,那么怎样才能把“梅根法案”更合理地运用到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里来。
  一个不合理的比方,在河边树立“此处危险”的指示牌,并不是侵犯了河水的隐私,对河水也并没有歧视。

  而那些看了危险指示牌,还执意要下河游泳的人,当然要自己承担代价。

  我是不怎么崇洋媚外的人,但不得不承认的方式,在重视隐私保护的程度上,中国社会普遍是比不上美国社会的。

  可是重视隐私保护的美国仍然实施了“梅根法案”,并且专门针对的是强奸犯,让他们无处遁形,而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并不包括在内,足以表明强奸罪行的特殊。

  而那些因此而没有机会改过自新的前科犯……有病就要治,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慈溪出台的《办法》,显然还是要进一步完善修订的,但这一理念应该是先进的,至少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式。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无论如何不能变成另一种无良媒体:

  在披露犯罪分子的信息时,顺便也把受到性侵害的儿童的信息一并卖掉了。

  只要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就算这种法案是一种“恶法”,我也选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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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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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20: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这种犯人的信息是应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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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7: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公开,让小孩远离那些危险的人,支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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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20:5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贩卖儿童必须死刑!作者的逻辑有问题,按照作者严刑峻法不用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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