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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未成年遭性侵诉讼何以“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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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7: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11月1日的消息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要调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和一审稿相比较的话,本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有不少新的亮点。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二审稿规定了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这被民间形象地称为“秋后算账”条款。法学专家认为,这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其实,在这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存在着取证难等疑问,但是将受性侵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从十八岁起计算,仍然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不仅是对未成年权益的保证,也彰显出法治威力。很长时期以来,受传统思想影响,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后,往往迫于各方压力,故意隐瞒受侵害的事实,不愿寻求法律保护,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不仅是对罪犯的纵容,还严重伤害着未成年人权益。等到未成年人长大,想要通过法律救济手段请求损害赔偿,却往往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这种现象不仅给受害人权益造成严重伤害,也让法律的威力大打折扣。

  另则就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小事,从2013年到2015年的三年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一千多起。但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再寻求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对该情形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在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年满十八岁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当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这不仅赋予未成年人一种特殊的诉讼权,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法治关怀,更透露出一个信号那就是不管时间过去多久,受害人成年后依然可以向法律寻求保护,维护自身权益。这种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加害者的侥幸之心,也会对加害者起到震慑作用。

  换句话说,倘若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受害人当年看病的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也丢失了。那么建议将来配套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说,在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有了法律知识寻求法律救济时,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难以胜诉。如今使得这一意见转化为国家立法层面上来,也就难能可贵了。

  毕竟在时下的环境里,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呈现低龄化趋势。仅以北京一法院为例,在近七年审理的三十余件性侵案件中,十四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百分之四十,且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熟人作案,而这一比例在猥亵儿童类犯罪中更是高达百分之九十。这一问题早已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若对遭受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不应仅仅限于刑事领域,民事权利的救济同样不可或缺。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二审稿,就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之后,要求民事赔偿的起算点作了变更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而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中,即便是熟人作案的比例较高,但由于受到熟人的恐吓,被害人不敢将受到侵害的事实告知家长。虽说在行为上被害人处于自由状态,随时都可以告知父母,但对于他们来说,精神上的恐吓让他们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完全没有反抗能力,他们认为告知家长所带来的痛苦,可能比自己遭受性侵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甚至是在加害人就是监护人的情况下,如果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可能难度非常大。

  即便如此,还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毕竟很多孩子不知道什么是性侵,或者受到恐吓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愿意、不敢告诉家长;甚至有些时候侵害发生在家庭内部。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其监护人不愿意诉诸法律途径,或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存在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受害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想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如果没有脱离共同的家庭生活环境,受害人可能因为依靠加害人生活或者受加害人控制、影响,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在对于修改后的民法通则是否会增加被性侵儿童的精神赔偿问题,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没有精神损失赔偿,如果单纯起诉民事,则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曾提出,对于遭受性侵的儿童民事求偿权,应设定精神损失最低赔偿标准。毕竟以前审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子都没有提起到民事赔偿,如果修订后的民法通则草案通过以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以后追诉民事赔偿,或许修订后的民法通则会包含精神损失,这一点我们可以拭目以待的。诸如此类。

  于2016年11月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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